第1个回答 2021-02-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2个回答 2021-02-27
你好朋友,这是供销社单位的公有房子的话,集体的所有的不能够买卖给个人的,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一定要冷静的去分析一下吧,祝你开心快乐,开心生活1,人海茫茫,友谊相连;真诚相待,祝福永远!缘分可贵,友情无价,让我们带着微笑,开心每一天。
2,一生很长,会遇见很多出现在你生命中的过客,有的人可能让你学会成长,学会自立,学会承担,学会付出,学会感恩,但是,你自己要学会,放松心态,放下包袱,去享受时间给你带来的一切,总之一生很长,还是要开心去度过每一天,把烦恼交给风,让风去吹走它吧。
3,清晨的旭日带给你幸运,让飞扬的柳枝带给你激情,让蔚蓝的天空带给你梦想,让午夜的星辰带给你甜蜜,让我的祝福带给你一份愉悦的心情。
4,人生路上,很多时候看不清未来,回不到过去。那么,就别让时间在眺望未来中流逝,莫让年华在回忆过去中沧桑,把握今天,开心享受每一天。
5,多一分淡泊,人生就多一分幸福。人生的烦恼来自于:我们忘了自己的事,爱管别人的事,担心老天爷的事。要轻松自在很简单:打理好自己的事,不干涉别人的事,甭操心老天爷的事。与大家共勉,做好自己,开心每一天。
6,别太过节省,我们无挂而来、无牵而去,走一遭不容易,别忽视了生命与健康需求;别太久等待,不属于你的,再心仪也没用,没有目标与方向,只能无果而终;别轻易错放,动心之处不多,你若视而不见,今生将不再见;别长时忍耐,郁结则多恙,仇怨则少岁,适时宣泄与释放,过好开心每一天。
7,我们都有缺点,所以彼此包容一点。我们都有优点,所以彼此欣赏一点。我们都有个性,所以彼此谦让一点。我们都有差异,所以彼此接纳一点。我们都有伤心,所以彼此安慰一点。我们都有快乐,所以彼此分享一点。因为我们有缘相识,请珍惜生命中的每一位家人、朋友!开心的过好每一天。
8,生活没有过不去的坎,那些放不下的过去,终会随时间烟消云散,一辈子不长,愿我们都能,拥有一颗淡然的心,开心的度过每一天。
9,选中一天的美好,剪切悲观的烦恼,删除不满的忧虑,粘帖快乐的心境,刷新过滤的苦闷,保存美妙的心情,创建新文件夹:开心每一天!轻轻一声问候愿给你带来清晨美好的一天。
10,人要心静,言多必失。喋喋不休不如观心自省;埋怨他人不如即听即忘。能干扰你的,往往是自己的太在意;能伤害你的,往往是自己的想不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2-27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申请材料如下: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