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在09年8月份购买因为是车贷买了三年的商业险、车险、第三者。09年8月至10年8月买了交强险,过期后保险公司也没通知叫我续费或其它。我的车在2011年2月1日在路边停车被一部摩托车撞了(我的车修理费2500元,对方医药费12000元),交警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现在保险公司对我说没买交强险也要按买交强与第三者的比例来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然后超出部份再由第三者来赔,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在网上看过一些案例,未卖交强险的就不能以交强险来参照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