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报建中的的配套用房是可售的吗

如题所述

配套用房是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是为居住区全体居民或更大范围居民提供服务便利的配套设施。一般包括业主活动室、治安室、幼儿园、社区医疗诊所、存车棚、垃圾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配套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0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所以,配套用房不能出售。即使出售,房管局也不予办理产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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