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名下宅基地能否变更给妻子?

如题所述

夫妻俩共有的宅基地登记在丈夫名下。由于丈夫病故,妻子想申请将宅基地更名到自己的名下。

对如何办理这起更名登记,我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先明确该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关系后,才能办理更名登记,否则就是剥夺了有关继承人的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对这宗土地使用权进行更名登记和对这宗土地使用权进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这宗地进行更名登记,不产生剥夺继承权的后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把办理这宗地使用权的继承硬性作为使用者更名的前置条件,于法无据。

由于两种观点相执不下,申请人一直未能办理更名登记。如何正确处理此事,请给以具体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国土资源局—读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所以,宅基地不能像房屋一样纳入私有财产范围继承,其只能随房屋的继承或析产分割无偿使用。

农村宅基地一般是一户一宅同等标准、按规划排列定位使用,再细分细划会随新家庭的建立打乱村庄建设规划格局。所以,对继承产生的一个标准单元宅基地内的各间、座房屋,原则上不再按其分割情况对宅基地作分割变更登记,而是由各继承人或各房产所有人共同选定一个代表去申请宅基地主体变更登记。对院中空地部分的使用,为避免争议,可协商订立分割,或共同使用协议留存,或交由村委会备案,作为以后处理宅院使用纠纷的依据。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女房主,在丈夫去世后,为今后生活方便,申请宅基地主体变更登记,原则上是正确的,土地部门应该给予支持。正如信中第二种意见所说,宅基地更名登记,不产生剥夺继承权的后果。宅基地主体更名登记,不应该涉及农户的房产权继承或析产分割问题。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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