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义务兵服役期间训练疲劳性骨折,没有住部队系统医院治疗,只是在卫生队打石膏后(注:原部队卫生队并不会保存历年已经退役义务兵治疗病历、记载于从军档案中的)回连队静养,服役期间并未评定为革命残废军人(90年代前)、革命伤残军人(2004年前)、残疾军人的,现退役回原籍,不能够国家享受抚恤政策(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义务兵除外)。需要的条件是:1、具有部队系统医院住院病历(盖章复印件亦可)或从军档案记载;2、有原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受伤经过证明;3、在具有上述两项证明资料情况下,必须在退役后三年之内申请新评定的。依据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网页链接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