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有以下区别:
  一、刑事赔偿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一并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的部分规定。
  二、有别于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规定刑事赔偿只能单独提出,进行司法侵权确认,然后进入先行处理程序。而行政赔偿程序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三、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为刑事赔偿程序必经程序(如果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则直接进入决定程序),否则刑事赔偿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四、采用国际通行原则,法院终局解决刑事赔偿纠纷。先行处理程序之后,争议仍然存在,受害人进入复议程序(如果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则直接进入决定程序),如果还有异议,则请求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受害人不再有其他救济途径,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程序。
  五、法院赔偿委员会解决刑事赔偿纠纷适用决定程序,不适用诉讼程序,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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