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要看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受诉法院的级别。一般而言,简称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宣判,普通程序六个月之内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1、适用法院和案件性质的特定性。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只对初审案件适用,发回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2、审理的案件案情的简单性。审理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3、诉讼过程和方式的相对随意性。对审判法院而言,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日审理,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可以简便方式随时进行;4、审判组织和审判期限的法定性。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5、简易程序的可变性。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改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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