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对练中致对方轻微伤要受治安处罚吗

王同学和李同学参加业余武术班,在老师的监督下对练,王突然故意违反套路将李手腕严重扭伤,致使李手腕剧痛,一个月不能使劲,估计属于轻微伤。

问:王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什么处罚?两人参加这个班的时候都书面签定了“如有意外责任自负”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影响处罚?

条文要搬,但要针对我问题搬!
刑法肯定够不上,3楼不要乱说.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似乎是该罚,但在对练过程中受伤是不是会被视为自愿被打伤?我看电视上拳击一场下来经常有鼻青脸肿的,怎么没处罚他们?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吧?截止到第13条回答都没有解释拳击的情况

底下有人提到对方允许了就不算违法,有依据吗?我看电视上说人体沙包,人体发泄屋照样违法啊

应按刑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应该属于民事纠纷,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种中,可以被王某伤害为由,就民事赔偿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伤害造成的有关损失,有关民事赔偿部分还是按民法规定来处理的.

但法院在审理时,可就刑事和民事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成本.(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在诉讼有效期内,可另行单独就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
法院就刑事和民事一并审理判决的,会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注意,是"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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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同无效,合同法不了解(汗).

参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节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但告不告还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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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19
在体育训练或比赛活动中产生的伤害,属于意外事故伤害.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只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体育训练或比赛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运动,碰撞、争抢、冲击在所难免,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为了尽量减少人身伤害,保证训练或比赛的公平、公正,训练或比赛规则中对一些特定行为界定为故意犯规。但是,一般情况下,体育比赛中的故意犯规行为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也就是说,在训练或比赛进行过程中,犯规的故意并非故意伤害对方。
拳击一场下来经常有鼻青脸肿的,可能还有个别死亡的,但由于是体育比赛,在拳击比赛中造成人身伤害在所难免,但由于当事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是不能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利用比赛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那么就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了.比如在1997年与霍利菲尔德的比赛中,泰森把对方的耳朵咬掉一块肉,并吐在拳击台上。他本人也因此收到体育史上最大的罚单——300万美元,并被吊销了拳击执照。这种情况就可以算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两人参加这个班的时候都书面签定了“如有意外责任自负”的合同,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对于民事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业余武术班也有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4-15
1、学生不承担责任。不会受到治安处罚,更谈不上什么刑事责任了。这种行为属于在侵权法上因被害人允诺而阻却违法的情况。参加武术班,进行武术对练,应该认为参与对练的人默示他人于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通常由此产生的损害。
针对你所说的问题,就要探讨一下究竟他违反套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武术练习时的规则呢? 我个人认为对于他违反套路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他对武术的套路根本就不是很熟悉, 因为你们 都是初学者嘛,套路不对是很正常的阿。更为重要的是,在侵权诉讼中的举证中,受害者要承担证明对方故意违反规则的责任,而这一点,你很难做到,因为对方完全可以以套路不熟为理由阿。
所以,学生基本上是不承担什么责任的。

2、学习班要承担责任。虽然签订了生死合同,但这属于对合同一方主要义务的免除,属于无效的条款。学习班在学生还未完全掌握套路的情况下,即让学生开始对练,应该说是负有责任的。可以要求学习班给予赔偿,而前面所提到的学生可以基于公平责任要求其赔偿部分损失。
第3个回答  2007-04-19
这个要看李同学怎么处理了,他有权选择沉默,也有权采取法律程序。

如果“王突然故意”这几个字是真实的,那么他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在法庭上很关键,需要教练要当证人或者其他足够的证据。

书面签定的“如有意外责任自负”合同并不能作为肆意攻击,私人恩怨报复等的理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执行并不得力,所以有事还是应该立即咨询律师,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时间太久的话,现场就没了,比如:李同学自己的伤已经好了大半,或者教练说这件事已经忘了之类的,不愿作证——事发的时候一般大家都会作证的,但是时间久了就都愿意息事宁人了。
在体育训练或比赛活动中产生的伤害,属于意外事故伤害.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只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体育训练或比赛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运动,碰撞、争抢、冲击在所难免,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为了尽量减少人身伤害,保证训练或比赛的公平、公正,训练或比赛规则中对一些特定行为界定为故意犯规。但是,一般情况下,体育比赛中的故意犯规行为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也就是说,在训练或比赛进行过程中,犯规的故意并非故意伤害对方。
拳击一场下来经常有鼻青脸肿的,可能还有个别死亡的,但由于是体育比赛,在拳击比赛中造成人身伤害在所难免,但由于当事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是不能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利用比赛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那么就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了.比如在1997年与霍利菲尔德的比赛中,泰森把对方的耳朵咬掉一块肉,并吐在拳击台上。他本人也因此收到体育史上最大的罚单——300万美元,并被吊销了拳击执照。这种情况就可以算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两人参加这个班的时候都书面签定了“如有意外责任自负”的合同,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对于民事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业余武术班也有赔偿责任.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6
  在体育训练或比赛活动中产生的伤害,属于意外事故伤害。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只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体育训练或比赛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运动,碰撞、争抢、冲击在所难免,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为了尽量减少人身伤害,保证训练或比赛的公平、公正,训练或比赛规则中对一些特定行为界定为故意犯规。但是,一般情况下,体育比赛中的故意犯规行为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也就是说,在训练或比赛进行过程中,犯规的故意并非故意伤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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