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长时间这样下去,男方若出现性方面的生理问题,那还是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吗?再假如,男方强行和女方发生性行为,在道德上是没有问题的,在法律上算不 算是强奸呢?
在夫妻生活中,一方拒绝性生活,不属于造成离婚的过错方。但是,可以成为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非常明白你所描述的问题,其实这只是夫妻相处中的其中一方面——性生活出现了问题,关键是你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从何入手?怎样保护自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奥克婚姻质量评估》提到,婚姻关系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除了性生活,还有另外十个方面需要你综合考虑分析——婚姻期望、性格相容性、分享与沟通、解决冲突的方式、财务管理、休闲活动、亲友关系、角色平等性、宗教信仰、子女教育,用这十一要素可以判断两人的契合程度?哪些是你们的风险区域?哪些方面需要提升?你可以根据这些优势如何改变当前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