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对经审会产生及职责有何规定

如题所述

  一、中国工会章程对经审会产生及职责的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二、《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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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31
查阅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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