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我去河南少林寺旅游,言语冒犯一老和尚,被打了一掌,当时一点事情没有。
回家一个月后开始吐血,经脉尽断,此时才是我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诉讼时效从知道之日起,就是二月一日起起算。
不应当知道就是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和知识水平,不可能知道的。比如我一个文人,哪里懂内功嘛,挨了一巴掌还有内伤,就不是我应该知道的。
例二:正月正,韦小宝入宫,海大富威胁他去寻找42章经,随手在他肩膀上轻拍一下,韦小宝未在意。半年后,经陈近南观察,小宝原来中了化骨绵掌,几不可救治。此时,是韦小宝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
这个案例很符合你的标准吧?这下你满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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