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衡量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指标有哪些(这些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影响金融机构风险大小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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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金融安全性的主要指标有:
1.偿债率。传统意义上的偿债率是指当前的外债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商品与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国际上一般认为这一指标在20%以下是安全的。由于这种计算方法仅考虑了经常项目对偿债能力的影响,与当前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相差甚远,因此,经修正的偿债率Ⅱ=当年还本付息额/当年外汇储备。由于外汇储备来源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短期内都可以提供偿债保证,作为分母较为合适。一般认为,偿债率Ⅱ不超过30-50%是安全线。
2.债务率。它是一国当年外债余额占当年商品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这是衡量一国负债能力和风险的主要参考指标。国际上公认的债务出口比率为100%,超过100%为外债负担过重。
3.负债率。是指一国当年外债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表明一国经济发展对外债的依赖程度,国际上公认的最高限度为10%。有时也用外债余额与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率来表示负债率,一般参考安全值为20%以下。
4.短期债务比率。它是指在当年外债余额中,一年和一年期以下期限的短期债务所占的比率。这是衡量一个国家外债期限结构是否安全合理的指标。国际上公认的短期债务比率为25%以下。
5.其他的衡量指标除了上述几种常用的衡量一国偿债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指标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衡量指标可供参考:
(1)外汇储备/外债余额。这是反映一国偿还能力的重要指标,国际警戒线区间为30-50%,上下增减10%作为警戒线。
(2)外汇储备/短期外债。这是衡量一国快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该指标的国际警戒线为不小于100%,以此为基准,上下增减100%作为警戒线。此外,一般认为当外汇储备超过短期外债余额的5倍时,将会因大量的资源闲置而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外汇储备/短期外债>500%时,金融安全度又下降到"风险"状态。
(3)经常项目差额/GDP。该指标主要反映一国对外经济部门的竞争能力,如果逆差占GDP的比重持续过大,说明其创汇部门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持续巨额的经常项目逆差构成一国经济对外均衡的主要因素。对于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或钉住汇率制度的国家而言,为了达到新的均衡,其汇率可能会在某一因素的触发下突然间大幅贬值,引发金融危机。国际上一般认为不超过5%是安全的,以此为准,上下增减1%作为警戒线。
(4)外汇储备/M2。该指标是基于供求平衡原则下(是指一国外汇储备不仅能保证正常的国际收支,还能有效地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衡量外汇储备是否适度的一个指标。这一指标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内学者根据中国经验以12%作为基准,上下增减3%作为警戒线。
(5)(FDI+经常项目差额)/GDP。资本流动的构成及一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成为一国对外经济部门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用外商直接投资来弥补经常项目逆差还是用易于外逃的证券投资来弥补将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越高,接受投资国就越不会因为资本突然外逃而遭受损失。国际上公认的合理区间为-2.5%-5%,以此为准,上下增减1%作为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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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6
  你主要看看巴塞尔协议吧,这个是国内控制风险的蓝本。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 50%和l00%四个风险档次。
  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第二个支柱即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第三支柱是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4、具体风险,书本上一般都会说主要有: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你如果有时间可以去银监会网站规章中看看,有没有你想说明的风险,它是按照机构分的。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twohome/index.jsp?itemCode=213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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