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药家鑫案?

如题所述

  应将药家鑫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来看,一是开车将人撞伤,二是连捅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
  1、第一个阶段,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一方全责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存在以下情况:
  酒后、吸毒后驾车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第二个阶段。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药家鑫希望被害人死,是主观故意。客观上,药家鑫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至于网上的“激情杀人”之辩,纯属是脑袋发热,胡说八道,简直是放弃了为人的最后一点良知。
  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例如:丈夫甲一日提前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妻子乙和另一名男子丙正在通奸,甲一时气愤,从厨房拿了菜刀将乙、丙杀死,本案中的甲即为“激情杀人”。
  药家鑫一案中被害人行为无任何过错,更谈不上严重过错,因此不能认为是激情杀人。更何况"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综上,药家鑫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11
药家鑫他不该死,大家有素质一点好不好!他还那么年轻,原谅他!
第2个回答  2011-05-06
药家鑫案如何量刑,舆论一片沸腾,网民及社会公众大都一片必杀声讨之声。但是,在传出的各种声音中,还夹杂着另一些声音,显得特别不和谐,那就是认为药家鑫平时表现良好、家属愿意赔偿,甚至还认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综合认为应当从轻判刑,呼吁不判决死刑。这种观点让我感到愤怒,特撰文藉此批驳此荒谬的观点,口诛笔伐此不辨是非之谬论。  沸沸扬扬的报道,在网络上就从来没有寂寞过,继李刚之子案之后,现在又轮到了药家鑫案。可能是李刚痛哭流涕的“优秀表演”给了社会上某些人一个启示:犯了再大的错,只要悔过,哪怕是表现出悔过的作秀样子,就会赢得一部分人的同情,就会给某些机关重罪轻判留出可操作的空间。可是社会公众明白,这些都是面对血淋淋的现实,犯罪分子想要达到减轻法律责任或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和伎俩而已。他在残忍的将刀刺向被害人时,他有没有感到痛心?看着被害人中刀后痛苦的状况,他有没有痛心?有没有丝毫的怜悯之心?有没有停手?没有,他继续残忍的连刺八刀,然后夺路而逃。

  我感觉,用愤怒、震惊、发指等人类能表达强烈情绪的词语,都已经无法表达我的感受了。尤其是,看了一些关于事后药家鑫如何悔罪、平时表现如何之好、如何钢琴十级高材生、是第一次犯罪、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开始接触被害人…….看了这些系列报道,我的心情更加不能平静,我明白,这些都是被告人药家鑫方在为药家鑫如何逃脱死刑的法律制裁在铺平道路,在做舆论的铺垫。但是,我想告诉这些人,你们的行为是徒劳的,你们太小瞧天下人了,无论你准备把药家鑫包装成什么样的天使一样的优秀青年,都改变不了案发时,他凶残杀人恶魔的罪恶本质,他必定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的,天下还是会有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的,正义在人们心中,国家机器也不会无视这种灭绝人性的罪行而轻易放过、纵容这种罪行的,药家鑫死有余辜,必将会被判处死刑。

  需要说明的是,我不是仇恨药家鑫,相反,我为他走到今天而感到痛心,他也是爹生父母养的孩子,他的父母为他的成长注入了多少辛酸和爱是不言而喻,本来期望他能成才、成龙、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但是没想到,他成长到今天,他的心理竟然扭曲到这种地步,自私到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残忍的杀人,他的结局,不能不说是教育的失败,既是家庭对他的教育失败,也是学校对他的教育失败,同时还是社会对他的教育失败。这些社会问题,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传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究竟怎么了?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业,在成长过程中关心过孩子的心理了吗?子不教父之过!

  当然了,这是另一个层面思考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本案,来从法律上具体理性的分析一下,为什么我的观点是药家鑫的罪行要判处死刑才算是罪刑相适用,也就是才算罪有应得的理由。因为我不是诉讼参与人,没有代理任何一方,所以,对于案件事实并不全面了解,下面我进行的分析,是根据媒体众多的报道总结的,是在假设媒体报道的一些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从理论上进行的法理分析,这些与案件的法律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出入,真正的法律事实只有等到开庭后我们才能看到,所以,在此声明,这只是在假设条件成立下所作的法理分析,仅代表个人的法律观点。
第3个回答  2011-05-05
1.法律的起源

法律,同道德一样,亦属于建立在人类社会存在基础之上的行为规范,同样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与道德不同处在于,道德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随着“国家”这种人类的群体组织形式的产生才产生的,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在人类史早期,群体的组成形式还未向后来一样发达,大多是以松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这时尚且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长老会根据本部落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来裁决日常事务。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个与道德相似之处在于,它也是基于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当群体的规模日趋庞大,单靠简单的共同价值观已经无法将社会秩序从混乱中挽救出来,这时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只好转而求助于强制力来解决或缓和冲突,于是国家应运而生,法律与其暴力后盾——军队、警察、监狱、法院等,就成了他们手中的灵丹妙药。

2.法律的存在基础:作为社会意识体现的正义

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不仅仅在于其有强大的国家暴力作为其后盾。如果一种法律公然挑战与践踏其底层根基——社会,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价值观,它将必然遭到抛弃,或者与其所维护的政权一同灭亡。

由于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必然服从于拥有社会资源支配权阶级,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国家和法律又是统治阶级维护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为其意志的体现,也必然践行与维护这套价值观。

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价值观体现在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上,就是正义。正义与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于道德。正义更具主观判断色彩,强调其基础价值观必须是前进的,必须符合时代发展需求,而道德仅需符合当前生产关系,即便它有可能已经垂死,已经阻碍社会的发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范围的约束力,而正义更加倾向于自身的正确性与普适性,更加渴求于凌驾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约束,而是认同。“正义”是另一种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时常会被普世价值鼓吹者利用来证明一个凌驾于一切的价值观先天存在。但其实它依然是社会基础的上层产物,脱离了社会基础,就会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进性而武断其普适性。

当然,由于其前进性,正义一般被作为立法的基本精神。换言之,法律一旦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丧失了其正义性。这就是为什么法国大革命前夕孟德斯鸠要写作《论法的精神》:属于封建领主阶级的法律与道德已经严重的阻碍了资产阶级的发展而资产阶级此刻代表了社会的前进性,所以必须发动一场革命来打破现状。但值得指出的是,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模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性,而不是相反,必须认清楚本末关系。如果三权分立的结果背离了实质正义,那么问题出在模型的可实施性上,而绝不能因此得出要正义适应法律的结论。

这里还要批判的是另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只是社会各阶级间矛盾的调和与妥协的产物,而与正义和其基础——由社会形态所决定的价值观无关。这种理论正是犯了舍本求末、由结果推导原因的错误。不可否认,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确因存在各阶级利益冲突而调和,并修改的情况,但这是结果,不是原因。当一个社会的存在形态发展,生产关系发生转变,价值观必然发生转变,这时若国家政权仍未发生变化,而法律已经不能体现当前社会价值观下的正义,那么它必然要做出改变。这是由于阶级关系与形态发生改变而导致的,绝非“各阶级间的矛盾调和与妥协”,法律永远都不会改变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这一规律。如果这时法律仍不改变,统治阶级仍不肯放弃自己曾经的特权,那么就会出现政权的更替,新生产关系下的支配阶级取得政权,建立新的适应本社会价值观的法律。

仍以法国大革命为例:以路易十六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法国封建领主阶级在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要求国家相应体制(法律就是其中之一)变化之时,先是试图镇压,失败后又妄图妥协调和各阶级利益。事实证明资产阶级取代封建主阶级成为支配阶级不可阻挡,国家意志根本就不能植根于妥协。

3.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法治理想与私权社会的冲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当绝大多数法学家的一致理想,也是他们试图建立的“普世价值”。这一点的积极性相信无人质疑,但是能不能真正实现,在何种国家组织形式下才能实现,却缺乏充分的论证。

前文已经论证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那么,法律能不能体现平等,关键就是看平等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

在资源分配极其不均的社会形态中,平等只存在于阶级内,而不存在与阶级间。这就是为何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杀奴隶与杀耕牛同罪的原因。阶级间的平等,归根到底是不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平等又被建立在资本之上,建立在对社会财富的私有权上。谁占有了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谁就间接占有了对无产者的支配权,从而占有了社会的支配权。资本主义社会平等不是以人来作为衡量单位,而是以资本作为衡量单位。社会舆论一定是由资本支配,而不是无产者支配,所有人的衣、食、住、行,社会的各行各业,都掌握在资本手中,资本通过控制生产资料使无产者不得不依附于它,通过控制社会必需品价格来直接控制民众的温饱与死活。简而言之,资本面前人人平等,但人和资本不存在平等。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也无从实施。因为绝对资本主义化的国家政权由资本控制,国家意志本身就体现资本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占有资本的“精英”与无资本的“屁民”在同一罪行前却无法获得同样量刑条件。“博士生杀屁民和屁民杀博士生那肯定不能一样判”,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我丝毫不怀疑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改善其法律也会越来越接近平等,但是,这丝毫无法掩盖在私权社会中,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绝对意义上不可能存在这个事实。

4.驳《药家鑫不是死于法律,而是死于严重的阶级对立和愚蠢的危机公关》

在此文的第一段,作者开宗明义的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在不久的某个时间,这个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将会五花大绑地被一个武警按着,跪在荒郊野外,被另一个武警手持的步枪射出的一颗子弹打穿(不,应该是打碎)头颅,绝望、悲惨地结束生命。更可悲的是,有数以亿计的人,会为他的死,或欢呼,或如释重负,而他的父母只能在悔恨、仇恨中悲惨地度过后半生”。可见作者的基本感情倾向是:药家鑫可怜,值得同情。这无可厚非,每个人看待事物都有自己的道德立场,但是,不能因为自已的道德立场而歪曲事实,做出过于主观的评价——这样的评价毫无参考价值,只会混淆视听。

接下来,作者提出第一个观点:“药家鑫‘该不该死’和‘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那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药“该不该死”,就是由建立在社会形态而产生的价值观所决定的,正义概念。该不该判处死刑,就是法律概念。二者不是割裂的概念,详细关系我已论述:实质正义是法律的存在基础,法律应是实质正义的体现。正义绝不等同于个体主观道德立场的评判,而反映整个社会形态的价值观。从理论上分析,根本不存在正义角度上讲药该死,法律却不判死刑的情况。如若这种情况真的出现,那么就说明了我国的立法出了问题,立法权不是掌握在人民手中,而是掌握在药家鑫们的手中,掌握在本来就支持药不该死的那些“精英”手中。作者能得出如文中所述的而结论,证明作者根本就不理解法的精神与法的基础。

第二个观点:“喊杀的网友或许能代表部分的正义,但不能代表法律。” 这句话单独看是正确的,个体网友喊杀确实只能代表个人立场,然而现实状况是绝大多数人一致认同药该死,这恰恰说明了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符合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法律体现社会价值观,具体在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就应该体现广大民意(无产阶级的利益)这一原理。

至于处死药家鑫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作者援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试图说明药故意杀人也不一定非判死刑。这就是故意的断章取义,混淆视听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只是确定死刑的适用对象与不同情况的量刑标准,根本不意味着药案判死刑也可,判无期也可,甚至判十年或以下有期都讲得过去。刑法具体量刑标准请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药案属于主观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刑法第十四条),情节特别恶劣(撞人未死还连捅八刀),对于社会危害大。犯罪嫌疑人是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无精神病史,犯罪期间完全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刑法第十八条),完全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不知道作者是如何认定药犯罪不至死,还在后文得出“按程序走是死缓”的结论。这说明作者不仅不懂法律的精神,也不懂我国现行法律的内容,把刑法条例当儿戏,自己断章取义,随意解释,根本就不把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放在眼里。

第三个问题是:“之前维护药家鑫的力量是谁?为什么要维护他?”作者通过各种主观分析,一一排除了各种“势力”,最后得出了“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我们的政治、法律体系”这个结论。那我可以告诉你,根本就不存在这么一股维护药家鑫所谓“力量”。药家鑫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无论民意还是政治、法律体系都不可能维护他。声援“药罪不当死”这一观点的是少数“精英”知识分子,他们的理论出发点就是药是精英,张妙是农民,精英杀农民不能适用于农民杀农民的法律,而他们那里有对此有另一套法律解释。然后找各种理由为药开脱,包括从法律上的“激情杀人”、“弹钢琴”和意识形态上的“药是年轻人、可造之材,杀了可惜”、 “舆论不该绑架法律”之类。这是对我国现有法律,现有价值观的极大挑战,他们试图通过舆论手段,通过对法律的曲解和对意识形态的煽动来干扰法律执行正义,这些人才真正是用舆论绑架法律的绑架犯。

四五六问题都是在讲舆论,我一并讨论。文中主张目前我国阶级对立严重。从后文所述可以看出作者根本不懂何为阶级,阶级从何而来。作者把民众对依法判处药家鑫死刑的愿望解释为贫民盲目的仇富,并试图以此证明民众无逻辑思维能力,正是在为精英曲解社会主义价值观、控制舆论导向的合法性找理论基础。作者试图将“民众缺乏逻辑思维,缺乏公民意识,没有法治意识” 作为法律不应该执行人民意志这一结论的论据。有人针对此点认为作者正确,我这样回答他:“如果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他的国家意志就应该体现无产阶级的利益;如果是民主国家,就应该体现人民利益。这与人民认识的深度无关。如何维护人民的利益这才是国家应该考虑的问题。至于“大快人心”,我只能说人民的判断力可能有限,也许不是所有大快人心的事都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但是这不能成为国家不为人民服务的理由。”也就是说,法律,作为国家意志——在中国应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由国家负责维护并执行。民众确有可能被蒙蔽而走上错误的道路,但是国家无权利用人民的短视而损害人民利益。一小部分持有精英意识的知识分子就更无权凌驾于人民之上,妄自评论与绑架民意。

药家鑫案正暴露了这部分自以为逻辑思维、公民意识、法治意识都优于人民的“精英”之丑恶嘴脸。他们四处活动、制造舆论、曲解法律、绑架民意,最终得出来个 “药家鑫不该判死刑,判了就是中国法律的悲哀”这样的结论,充分显示了谁才是“缺乏逻辑思维,缺乏公民意识,没有法治意识”的。失败后他们不仅自已不反思,反而怪罪他们的代理人李玫瑾、南方报系、药父母无能,更加让民众识清了他们的真面目。他们试图以辛普森案来证明脱离实质正义的“程序正义”合理性与美国法律的优越,而众所周知,此案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导致“程序正义”违背实质正义,使司法机关束手无策的失败典范。既然你们如此欣赏这样的法律,这种连美国人民都未必认同的“正义”,你们完全可以放弃中国国籍,到你们的理想国去。中国法律赋予你这个权利。

最后,接着做你那个被判处死刑的梦吧。接着做你那个“独立的司法”之梦,在这个梦里,司法之马可以在你想象力所及范围内带着你不受一切制约,信马由缰、肆无忌惮的驰骋。在梦的最后,你就会发现,这匹马车,由于缺乏完备的监督与制约体制而最终脱缰,在众人无能为力的注视下,带着你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附: 《药家鑫不是死于法律,而是死于严重的阶级对立和愚蠢的危机公关》全文

今天,药家鑫被判了死刑。也就是说,在不久的某个时间,这个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将会五花大绑地被一个武警按着,跪在荒郊野外,被另一个武警手持的步枪射 出的一颗子弹打穿(不,应该是打碎)头颅,绝望、悲惨地结束生命。更可悲的是,有数以亿计的人,会为他的死,或欢呼,或如释重负,而他的父母只能在悔恨、 仇恨中悲惨地度过后半生。

1、药家鑫“该不该死”和“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一个道德概念;后者,是一个法律概念。
道德上面的“该死”,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从张妙的家人以及大多数旁观者的角度出发,药家鑫是该死的。但是,在药家鑫的父母、亲朋、同学看来,他并非该 死。另外,即使是大多数人认为该死的人,也并非就应该被法律判处死刑。例如,用敌敌畏泡金华火腿的商贩、给拿出去卖的蔬菜施剧毒农药而自己只吃有机蔬菜的 菜农,在多数消费者看来也是恨不得杀之而后快的,但是显然,法律不可能因此而判处商贩和菜农死刑。
药家鑫是否应该判处死刑,是一个法律问题。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天涯众网友也不是,并没有资格给出权威的论断。但是区别是,我能够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而多数喊杀的网友并不能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 而是从自己并不专业的视角去“判断”药家鑫该被判处死刑,而且“认定”如果西安中院没有给出这样的判决,那就是“司法不公”、“法律的死亡”。

2、喊杀的网友或许能代表部分的正义,但不能代表法律。
一个很讽刺的事实是,大多数喊杀的网民,是一群缺乏逻辑思维能力,对法律一知半解,对案例了解几乎是零的人。这样的人或许能代表部分的正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正义),但是说他们能够维护法律的公正、法制的权威,简直是荒谬。
这群人,一半以上的人并不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另外的人中的大多数并不知道,法律的体系是由宪法、法律以及最高法的各种解释、意见构成的,而最高法2007年《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 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这些人口口声声说,药家鑫应该“依法”判处死刑。这样的话,从法律的角度,显然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3、之前维护药家鑫的力量是谁?为什么要维护他?
在本案判决之前,明显地有一股很强大的力量在维护着药家鑫。包括:(1)西安音乐学院学生情愿对药家鑫从宽(2)西安中院让几百个大学生旁听并发放问卷 (3)药家鑫在看守所唱《传奇》,表现自己的才情,而且主持人循循善诱地让他说自己改造、悔过的经历;(4)CCTV对药家鑫的成长历程大幅报道,还请出 李玫瑾从心理角度给他做辩护;(5)连凤凰卫视都做专题,过程中也明显偏向药家鑫(参见陆天明的文章)(6)所谓的南方周末也拉偏架的传闻
很 多缺乏基本社会常识的网民直线型思维地认为,是药家鑫的父母(一个所谓的军代表,一个半退休工人)操纵了一切。这种幼稚的观点根本不值得一驳,一个军代表 何德何能操纵这么多横跨教育、司法局、法院、传媒系统的诸多力量?如果他真的有那么大的力量,药家鑫为什么买个手机还要按揭,为什么还要去当家教挣钱?这 明显是违反社会常识的。
那么除了药家鑫的父母,为什么有这样庞大的社会力量要维护他?又有阶级斗争思维严重的暴民认为,因为药家鑫是“军二 代”,因此体制内的力量本能地要维护他。这也是扯淡,南周、凤凰根本就不能算是体制内的力量。而且,有点社会经验的都会知道,体制内外只是一种身份,而不 能代表心理,很多体制内的人都是从体制外进去的,根本没有代表体制内压制体制外的动机,更不存在这种本能。
那么为维护药家鑫的是谁?唯一合理 的解释,就是我们的政治、法律体系。我不是法学界人士,只能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大胆推测:药家鑫被拘之后,药家鑫的父母通过关系找到当地法律界人士询 问,结果是“这种案子,走正常程序一般是死缓”。经过各种沟通,法院认同,但是考虑到有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主要是网民),判死缓法院会面临较大的压力, 所以要在事先做好舆论工作。所以就有了西安音乐学院请愿、唱《传奇》视频流出、发调查问卷等戏码。这件事从此就闹大了,之后的CCTV、凤凰、南周的演 出,就不再是药家的力量所推动的了,而可能是当地司法系统的推动下、基于法学界共识的基础上、有政治参与的,对于死缓判决的一种舆论铺垫,对于社会情绪的 一种缓和。之所以说有政治参与,是因为这涉及到社会情绪的缓和。

4、问题的关键,为什么法院不能正常地仅仅走司法程序,而需要这么的舆论铺垫?
这就是我国的国情问题了。
首先,网络上的阶级对立比较严重,这导致很多人对于所谓“富二代”“军二代”“官二代”,有一种仇视情绪,凡是遇到相关案件,无论如何都恨不得杀之而后 快。当然在现实中,我很少能感受到如此强烈的阶级对立;但是在网络上,确实相当严重。穷人对于富人、官员,甚至是比自己有钱的中产阶级,都有一种无差别的 仇视。这几乎成了他们的两个凡是。凡是富人和穷人发生冲突,必然是富人错了(比如救狗事件);凡是富人犯了错,就应该罪加三级。
其次,大多数 民众缺乏逻辑思维,缺乏公民意识,没有法治意识。他们渴望法律公正,厌恶各种力量干预司法,但是遇到事情,会和其他干预司法的力量一样,用尽自己的最大能 量去干预司法。他们没有太大的能量,但是他们可以上网发帖,这股力量汇聚起来,是很强大的,强大到让能够让法院无法单独承担压力。
另一方面,网民的这些情绪,也有其合理因素:现实生活中各种力量干预司法,导致民众对司法有着天然的不信任;贫富差距过大,且各种贫富冲突频发,体制内外流动不畅,导致阶级严重对立。
正是因为有这样社会现实,这样的严重的阶级对立情绪,才迫使相关的力量去推动这种种的舆论铺垫。

5、舆论铺垫(或者说危机公关)做得极其失败,加剧了网民、舆情对药家鑫的恐惧和仇视
一,法院搞调查问卷、药家鑫在穿便装看守所唱《传奇》都是明显不合乎规矩的事件,这导致了民众的怀疑:药家鑫肯定是有什么背景才能享受如此的特殊照顾;
二、CCTV请的李玫瑾,是彻底的败笔。一个半吊子“专家”,不着调的“专业意见”,极大地激起了民众的反感和反弹。因为她的不专业和低能,使得民众发现了CCTV的倾向性,于是更加强了他们对药家鑫“有背景”的怀疑。
三、药家鑫父母缺乏对受害人的关怀,导致受害方无论如何不肯原谅药家鑫,使得民众对药家无法产生一点同情。

6、出于对民意、舆情的高度重视,稳定高于一切,法律退居其次,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为什么辛普森案,美国的法院可以独立地作出判决?当时美国政府一再提醒民众,无论结果如何,请民众保持对法律的尊重。可见美国也有对舆论的担心,但是不会担心到担心社会稳定,担心到因此而扭曲判决结果。而在我国,则相反。

最后,说一点个人的感受。我曾经做过两次的梦,梦见自己被判处死刑(原因不详),自己在逃亡中,虽然是在梦里,但那种对于死刑的极端恐惧和对于罪行(尽 管不详)的懊悔,仍然刻骨铭心。这是我对药家鑫产生同情的基础。他是一个悲剧,一个失败家庭教育的产物,他偏激、缺乏自控能力,但是教育的失败在任何时候 都不是脱罪的理由。从道义上说,药家鑫死,是对受害人的补偿,是对他自己行为的承担的后果,我尽管可以对他产生同情,但是我不会感到悲伤和不公;但是,从 社会的角度,药家鑫被判处死刑,让我感到压抑,因为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不是单纯的法律所决定的,而是被社会对立情绪所挟持、被各种力量所扭曲。在今后 的各种案件,相同的闹剧肯定还会上演,而指望独立的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中坚,却成为一个越来越远的梦。更令人不安的是,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对立,如果再 不能得到根本的缓解,会让我们的社会走向何方?
第4个回答  2011-05-02
1,杀死了一个人。
2、主观上直接故意,知道会杀死,积极追求!
3、无法律规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4、他的行为直接导致对方的死亡,是法定的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定罪故意杀人罪!
至于先撞人后杀人的,属于犯意转化,前面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数罪并罚。
量刑上,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坏,死刑立即执行,不应是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