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业——某甲(男)某乙(女)1973年2月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一双,现均已成年,某甲和某乙名下有两家

某甲(男)某乙(女)1973年2月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一双,现均已成年,某甲和某乙名下有两家公司,一家在上海,一家在海口,其中上海公司只有甲乙两名股东,甲占公司股份的86%,乙占14%(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初字登记表,公司章程都清楚表明这一点)海口公司有三名股东,甲乙丙,甲占37.9%、乙占30%,丙占32.1%,现甲乙提出离婚,名下 财产只有以上两家公司股份,请以公司法角度说说加以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回答时请附上是依据公司法的哪条法律。回答越详细越好,回答好的本人在此追加100分

1、认定股权性质: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该公司股份是甲乙婚前各自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须分割,仍保留原有持股比例;
(2)如果属于婚后取得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按一般原则平均分割,即双方互相转让股份,使双方所持有的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相等即可。

2、股权分割方式(假设甲乙持有的所有股份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依下述同样原则计算)
(1)受让股份的权利:甲乙同时为两家公司的股东,即不存在某公司中一方为股东而另一方不是股东的情况,因此,双方在一家公司中互相转让股份的权利没有限制,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2)分割比例:
上海公司:只有甲乙两名股东,持有公司100%股份,分割后应各持50%,因此甲应向乙转让股份36%;
海口公司:甲乙共持有公司67.9%股份,分割后应各持33.95%股份,因此甲应向乙转让股份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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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9
如果上述两家公司均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第一家就是平均分配,甲将36%股份转给乙方;第二家甲将3。95%给乙方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