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福建宁德市某偏远小县,一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小心坠楼身亡。 建筑单位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并告知其家属,做了相应的措施。
在与其家属协商一致后,给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并签订了死亡协议书。
建筑单位项目部经理与负责人在事发当天被当地公安部门拘留,在此期间施工单位人员与被拘留家属多次与公安等各相关部门协商放人未果,一直被拘留至今未放。
当天当地公安局在拘留通知书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涉嫌建筑重大事故罪将人员拘留。
在其他人看来,诉讼法六十一条根本没有任何一条与其刑事拘留有任何的联系,还有刑法134条,都没有一条能将其拘留。
在这里还请各位懂得法律,从事律师工作的叔叔,阿姨请教: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否要受到刑事拘留,要多久,哪一条法律为依据,公安部门拘留施工单位负责人持久未放,是否侵犯其人生自由或其他权利。
当地公安,法律部门是否触犯法律。。。。。。
施工单位已经对死者家属作出了大额的经济赔偿,并签订了协议。现在放在建筑单位面前的是当地公安将其管理,负责人刑事拘留,是他们理应得到这样的对待,付这样的法律责任,还是当地公安机关和相关法律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为建筑单位是外来,外省建筑民.......................还是存在心里报复,还是什么呢
谢谢
我们项目部已经赔给死者家属66万了,已经好了。
现在是那个垃圾地方的公安部门乱抓人啊,还说是刑事拘留。
看来你那个地方的公安也想得点钱了,正好乘这个机会敲诈你们项目部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