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小心坠楼死亡,当地公安将负责人与经理长期刑事拘留,请问是否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

5月12日,福建宁德市某偏远小县,一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小心坠楼身亡。 建筑单位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并告知其家属,做了相应的措施。
在与其家属协商一致后,给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并签订了死亡协议书。
建筑单位项目部经理与负责人在事发当天被当地公安部门拘留,在此期间施工单位人员与被拘留家属多次与公安等各相关部门协商放人未果,一直被拘留至今未放。
当天当地公安局在拘留通知书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涉嫌建筑重大事故罪将人员拘留。

在其他人看来,诉讼法六十一条根本没有任何一条与其刑事拘留有任何的联系,还有刑法134条,都没有一条能将其拘留。
在这里还请各位懂得法律,从事律师工作的叔叔,阿姨请教: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否要受到刑事拘留,要多久,哪一条法律为依据,公安部门拘留施工单位负责人持久未放,是否侵犯其人生自由或其他权利。
当地公安,法律部门是否触犯法律。。。。。。

施工单位已经对死者家属作出了大额的经济赔偿,并签订了协议。现在放在建筑单位面前的是当地公安将其管理,负责人刑事拘留,是他们理应得到这样的对待,付这样的法律责任,还是当地公安机关和相关法律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为建筑单位是外来,外省建筑民.......................还是存在心里报复,还是什么呢
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05-18
我不是什么专业的人士,所以只能阐述下个人的观点,我觉得施工单位既然已经对死者家属作出了大额的经济赔偿并签订了协议了,当地公安不应再将其刑事拘留了,就算要拘留也不可以长期无期限的拘留,应该给个明确的日期!!!
第2个回答  2011-05-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 第三条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就是一个“一般事故”……压根不需要抓人,而且还应该分清楚责任,到底是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人员死亡,还是操作人员自己不听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劝阻,野蛮施工,造成自己的死亡。
第3个回答  2011-05-17
不要抓的,我们项目部上次有个民工摔死了,赔了60多万就了事了,也没见公安局来抓人的。追问

我们项目部已经赔给死者家属66万了,已经好了。
现在是那个垃圾地方的公安部门乱抓人啊,还说是刑事拘留。

追答

看来你那个地方的公安也想得点钱了,正好乘这个机会敲诈你们项目部一笔

第4个回答  2011-05-20
关于法律问题楼上的网友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作为单位可以做下面几件事
1、向其提交相关材料,如赔偿协议等,要求和协助安监部门对此事作出事故结论或者报告。
2、向上级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书面申请,要求案件监督(基本上是这个意思),陈述不能刑事立案的事实和理由,最好聘请律师做。
3、为拘留人员申请取保。
4、可以视情况求助媒体等其他单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5个回答  2011-05-27
应该分清事故责任,再确定是否应该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