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
要是发生追尾事故的话,那么就得在现场花费时间去协商处理,要是双方对责任认定存在意见分歧的话,还得等待交警来进行定责,耽误个几个小时都是有可能的。
对于无责任的一方来说,会因此迟到,受到上级苛责不说还可能会被扣工资奖金,而对于分秒必争的生意人来说,时间更是宝贵。再加上车辆送修以及修好后取车所花费的时间,这些误工损失理应由追尾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
2、运输费用
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员进行医疗或转移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的。运输费用应以官方账单为基础;相关证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和人数相一致。
3、车辆折损费
当车辆被他人追尾,要是受损比较严重的话,就属于是“事故车”了,车辆的价值会大幅度的下降,这在业内被称之为折损,不同于车辆在日常使用中所发生的折旧相关的经济损失还是很大的,尤其是在后期将自己的车在二手市场中出售的时候,便会发现比起无事故的车来说自己的车能卖出的价格会低不少,所以一定要记得像追尾事故的责任方索取车辆折损费。
误工费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无人员伤亡,己方可以要求赔偿包括以下几点: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参考 塔河县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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