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江县民政局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如题所述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民政办填写统一的申请表,附上有关医疗费发票,乡镇签字后到县民政局救济股办理手续,领导签字后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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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9
XX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给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根据《 X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有关事宜的通知》(X民社救〔2010〕10号)、《XX市民政局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X民发〔2010〕87号)精神,《XX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五)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资助标准:按当年农村参合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资助参合参保。
(2)办理程序:按县新农合办和医保中心规定,在年度参合参保时间内,由乡镇政府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合管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参保对象的参合参保手续。
(3)资金结算: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通过县财政局拨到县新农合办和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基金专户。
资助参合参保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1)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政府申报,经乡镇民政复核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2)申请材料:提供个人申请、病历、医保中心或合管中心结算单(或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合管中心或医保中心认定的慢性病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定补证书复印件。
(3)资金发放:县民政局于每半年一次审批,并将审批救助资金拨到各乡镇发放到户。
(4)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补助)的,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按照规定手续住院治疗,在其获得新农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以及医疗机构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大、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实行住院医疗救助。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出具本人持有当年检验过的《五保证》、《低保证》、优抚对象定补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办理住院救助结算兑付手续。住院救助根据不同的对象,按不同级别的医院,不同的费用段,实行不同的救助比例:
1、救助标准与限额:
(1)在乡镇级医院住院治疗其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对农村五保对象住院自付医疗费实行全额救助(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给予15%的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20%的救助。
(2)在县级以上(含县外)医院住院治疗其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对农村五保对象住院自付医疗费给予全额救助(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给予10%的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5%的救助。
(3)住院救助对象单次救助金额除农村五保户外,最高不超过5千元,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资金结算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定期与县民政局审核结算,申报结算已救助的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材料不齐、不真实的,不予结算:
(1)患者本人相关证件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原件。
(2)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有住院病人本人签字和医院盖章)。
(3)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民政局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4)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后三个月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有效证件、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大病医疗救助,经县民政局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到乡镇民政办发放。
(四)临时重点医疗救助
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获得政府补偿后,自负医疗费用较大、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或长期卧病在床、严重影响家庭生产生活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可提供一次性临时重点医疗救助。
1、临时重点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2、申请临时重点医疗救助的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虽经住院救助,但个人自付费用仍在2万元以上的。
(2)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获得补偿补助后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万元以上的,也可纳入临时重点医疗救助范围。
4、申请临时重点医疗救助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乡镇签署意见,提供疾病诊断书及合管中心、医保中心结算单原件或发票原件,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由乡镇民政办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
第四条 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专项医疗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县财政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县外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三)医疗救助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管理原则,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5%。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为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出台优惠优待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特别是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优惠减免。
(五)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六)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七)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县民政局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低保资格及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原颁布的《XX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X政发〔2008〕120号)文件同时废止,有关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