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运用所学刑法学的理论知识对甲的行为进行分析。

•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运用所学刑法学的理论知识对甲的行为进行分析。
• 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刑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与总结。
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遍使用这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子一有毒。某大学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也没有告诉餐厅相关人员,仍然将蘑菇送给了丙。丙吃后死亡。

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即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有“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两种。
一、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某甲挖坑蓄水,结果致一儿童溺水身亡,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时同时设置了保护设施,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某甲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儿童溺水身亡负有过失责任。
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行为多发生于过于自信,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如某驾驶员驾车经过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火车已鸣笛警告,某驾驶员本应停车让火车过后在通过路口,但他自信能先于火车穿过路口,结果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
三、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如重大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应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甲的行为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犯罪,属于安全责任事故,故应付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13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邮件上具有识别读蘑菇的知识,他明知道二执意给丙吃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所以他对丙的死负有责任追问

麻烦请做详解,是老师布置的作业,老师让我们用多一点专业刑法知识,谢谢

追答

我觉得我已经说的很明白很详细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11-05-13
不属于。甲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法律或职业上的特殊防免义务。因蘑菇中毒可能性极小,不应认为甲的不告知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及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因果关系”。应该认定为意外事件。
第2个回答  2011-05-13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本案当事人明显属于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3个回答  2011-05-14
我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权利。人的生命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犯罪。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后者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儿的父母)。行为期不远的方法、手段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所持的追求或放任态度,没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以上对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例中的研究生甲是某大学生物系的研究生,有知识、有能力,而且也意识到蘑菇可能有毒,会造成丙食用后死亡的结果,但他放任这种结果发,完全具备故意杀人构成要件,所以说他涉嫌故意故意杀人罪。
第4个回答  2011-05-14
不属于杀人行为。
我今天刚听了刑法老师韩友谊的司法考试讲座,里面刚好讲了这道题。
理由如下: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里有这样一项规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三种,其中一种就是,对于极其稀罕的行为是不当处罚的。
这个案例说,蘑菇长期被人食用,且餐厅也普遍使用这种蘑菇做菜,说明吃这种蘑菇中毒致人死亡的几率很小。而这位研究生端盘子给顾客使顾客吃蘑菇中毒的几率也非常小,属于极其稀罕的行为,所以不属于杀人行为。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