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公司管理住宅小区的服务协议怎么写

如题所述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选 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 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 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商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小区管理办法可以是综合性的管理规章,也可以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例如卫生公约、保安公约等等。物业管理公司制订规章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必须经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认可后,管理规章才能生效。这些管理规章不属于政府行为,没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区居民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其性质属于团体自律性规章;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委员会作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对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者个别难以解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章出面协调和解决,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条件,因此根据管理项目的需要,一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他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衔道和清理垃圾、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等单位或人员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我国的物业管理开展不久,群众生活水平也还不高,不能象国外那样实行物业管理的高收费《在国外物业管理也是微利行业》但又不能沿用传统房产管理“以收定支”的做法,弥补经费不足的办法就是开展多种经营,以经营收益补充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权利外,也应承担下列义务: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理委 员会认可;d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6.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

  7.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如风险责任、调解与仲裁、合同 的更改、补充与终止等。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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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 省 市有关法规及规章,结合 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的实际情况,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各业主、使用人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社区环境,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物业服务能够达到较高标准,特制定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本物业发展商及服务者均有约束力。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泛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其附件,及依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赋予的权力而订立的各项规则。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制定的本物业“业主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一章 定义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涉及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一、 地块:
通过国有土地 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
二、 本物业:
指坐落于 省 市 路 号名为 之红线范围内包括建筑物和公共地方、绿化区域及保留地方等在内的所有区域。
三、 发展商:
指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出售该物业单元前是该物业的产权拥有人。
四、 共用部位:
指所有业主、使用人房屋专有部分的外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岗、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及其它功能上为整幢楼宇服务的公共用房等部位。
五、 共用设备:
指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供气管道、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设施、监控设施及其它功能上为该物业整幢楼宇服务的相关装置及设施设备。
六、 公用设施:
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围墙、绿地、人工湖、照明路灯、装饰照明设施、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及其它在项目所属地块范围内配设的各种植物、各种器械、设备、仪器、装置、污水处理系统、管道、电缆、电气装置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七、 房屋承重结构:
是指本物业内整幢楼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八、 服务者:
指 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合同(协议)负责本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九、 物业服务费:
指服务者根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确定的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费用。
十、 车辆停泊服务费:
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所)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施、设备、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位)租金,车辆损坏、丢失,车内物品遗失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 专项维修资金:
指服务者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可退回且专款专用,但可以在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承继其名下单元时转至承受人名下。
十二、 管理规则:
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手册》和《装修指南》内的一切条款或规则,及服务者和发展商按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授权签订的《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三、 业主: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椐有关法规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发展商未完全出售该物业单元前包括发展商在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13
下面两位的回答相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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