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有仇。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结果导致李四饮水后死亡

这句话对吗,为什么。
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吗。这是一道法律题,从法律角度回答

不对,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原投毒罪),因为其在公用水井中下毒,除危害李四的生命外,还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04
不能,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他想杀的是张三,既然是公共水井那就有很多人去取水目标不一定就是张三,也可以说是过失杀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04
用证据说话,有证据能说明一切,其它的猜想都是扯淡
第3个回答  2012-09-18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结果发生,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要素。
但是纠结的是,张三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所以这条题目出得有些不妥,因为出题人明显是想把考生往想象竞合方面引诱,让你作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错误答案,实际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最高刑都是死刑,不存在“则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因此,我觉得本题提问应为:张三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对不对?这样就可以得出答案:错。张三的行为明显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合适。

以上是个人的看法,下面是http://edu.21cn.com/fashuo/g_34_146337-1.htm比较权威的解释: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以及公共安全的含义。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性。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事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例如,本题中,张三想杀死李四,于是在公用饮水的水井中投毒。在这种情形下,张三侵犯的不只是李四的生命健康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在该井中饮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张三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本题的结论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些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何判断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分则中常考的知识点,其可能涉及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考生应注意准确掌握。
第4个回答  2011-05-04
不对,逻辑上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