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秦国官爵制?急需

如题所述

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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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6
以上七种文献所载秦二十几军功爵制的名称顺序基本相同,但也小有出入。
第一,官大夫、公大夫的顺序不同。《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通典•职官》《汉旧仪》四种文献均记六亾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秦会要订补》《史记•集解》《北堂书钞》(注引《傅子》)所记则与前者相反,六亾级为公大夫,七级官大夫。这两种说法要想判断很难,不过从公认的记载军功爵制最原始的资料《商君书•境内》来看,应是六亾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为对。
第二,《秦会要订补》中十八级大庶长的加载与其他史籍不同,个人以为可能是从十七级驷车庶长沿用了一个“车”字。
第三,十九级关内侯《汉旧仪》只叫“侯”,与其他书籍所载不同。个人猜测。。可能是印刷漏了。。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十六亾级大上造在《史记•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及一些出土文物铭文均载为“大良造”,例如孝公十年“卫鞅为大良造”,昭襄王十五年“大良造白起攻魏”,昭襄王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赵”。《史记•商君列传》《索引》谓大良造“即大上造也,秦第十六爵名也,今云良者,或后变其名耳。”《资治通鉴》周赧王二十六年注:“大良造即大上造之良者,大上造秦十六爵”按出土文物来说有“大良造商鞅量”“大良造商鞅戈”“大良造鞅镦”等。同时,《商君书•境内》中也只有大良造无大上造,个人认为,这可以说明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时期,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只有大良造没有大上造。大上造可能是秦统一后或者是汉代改的爵称。
另一种情况是还有一个“伦侯”爵称的说法,上述七种史册均无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始皇二十八年琅琊台刻石的题名中有“列侯武成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侯冯毋择、丞相隗林、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赵婴、五大夫杨樛从,与议于海上。”琅琊台刻石题名说明,列侯、伦侯的地位高于丞相,所以题名在前,但在二十级军功爵位中只有列侯,没有伦侯。《史记•索隐》解释说:“爵卑于列侯,无封邑者。伦,类也,亦列侯之类。”这个解释是比较扯的,既然“爵卑于列侯”又怎么会“亦列侯之类”呢?个人觉得,如果依照《索隐》中“无封邑者”的说法,那就与关内侯“无国邑”的地位相同,那伦侯就可能是关内侯在秦代的说法。

二十级军功爵制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秦会要订补》的作者根据《左传》《墨子》等书中提到过“不更”“五大夫”等爵名,等处结论说:“据此,则秦爵二十级,有承之前朝者,亦有袭用山东诸侯旧名,至商鞅佐孝公始为定制耳。”有人说“至商鞅佐孝公始为定制”有点不确切,因为商鞅虽然在秦国确立了军功爵制,不过这种制度并没有成为定制,在商鞅之后,军功爵制还有一定的变化。我认为这里的“定制”应该解释为一种制度的确立,此句即为到商鞅辅佐孝公开始军爵制在秦国正式确立。
商鞅无疑对军功爵制是相当重视的,现存《商君书》二十五篇文章中有十五篇提到军功爵制的问题,特别是《商君书•境内》基本是专门论述军功爵制的文章,但其中所记载的军功爵制,与《汉书•百官公卿表》及前面引用的书籍中所载不尽相同,可以侧面说面商鞅变法时对军功爵制的改革虽说是一项主要内容,然而二十级军功爵制的最终形式不是在商鞅变法时确定下来的,而是在以后的一个时间段内形成的。
《商君书•境内》与《汉书•百官公卿表》等书中关于军功爵制某些部分内容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其一,《商君书•境内》所记的军功爵制,在一级公士以下还有三级:“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这里说明一级公士以下还有三级,分别是校、徒、操,且此三级的地位低于军卒;由耳机上早开始往上到四亾级不更才是军卒的爵称。因此一级以下的三级是“出公”。但这个“出公”不能是所谓的“谓在军爵之外”。从《商君书•境内》来看,一级以下的至小夫的三级仍然属于军功爵的范围,只是它的地位较低,低于国家正规军队兵卒的地位,所以才称为“出公”。《汉书•百官公卿表》等书籍记载中的二十级军爵制一级公士之下没有爵称,这是两者间最大的区别。这一点可以说明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和秦统一后的军制产生了一点的变化。商鞅变法时,奴隶制残存相对后来比较严重,以步骑为主的新军始建,所以除征召平民当兵外,还要征召部分鬼薪、罪犯从军,则称为校、徒、操。

对于公士以下的这三级爵称可以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找到一点佐证。
“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承担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资责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其或亡之,有罪。”
“游士在,亡符,居具訾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第一条资料的主要意思是说公士以下有爵位的人,在犯罪以后所享受的优待政策。所以至少说明,在公士以下仍有相应的爵称,据此推测应该就是《商君书•境内》中提到的校、徒、操三级。
第二条资料说的是有人帮助秦人越境叛国,就削去他的名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这里吧上造以上和公士以下区分开来作为判处不同刑罚的根据。这种划分与《商君书•境内》所说“自一级以下”“自二级以下”的划分方式可以说是完全一致。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可以证实,《商君书•境内》所载的军功爵制在秦国确实实行过,决非空谈。
其二,《商君书•境内》一级以上的爵位只有十七级,而不是后世熟知的二十级。其中提到军功加爵时,有如下的一段记载:
“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从这段文字记载来看,商鞅变法时的军功爵制,从一级到九级,和秦统一后的军功爵制完全相同;十级以后,爵称及排列顺序才与二十级军功爵制有所不同。第一,二十级军功爵制,十级为左庶长,以后是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驷车庶长,至第十八级才是大庶长。据《商君书•境内》来看,十级是客卿,十一级是正卿,十二级就是大庶长,大庶长在左更之前。当年商鞅入秦时即位客卿,那么客卿可能就是左庶长的旧称,并以此推论正卿当为右庶长。第二,《商君书•境内》在十三级左更之后的说的是“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此句中的“四更”,如果按照二十级军爵制反推回去,在左更之后到大良造之间,有中更、右更、少上造三个级别,在加上大良造,恰好四亾级为“四更”,那么大良造就应该是第十七级,再算上公士以下的校、徒、操三级,也刚好是二十级。不论如何,商鞅变法时与秦统一后的二十级军功爵制是不同的。由此可以推论,商鞅变法时的军功爵制的最高级别可能是大良造,其上没有关内侯和彻侯之类的侯爵。那有人就要说了,其上还有“君爵”。其实君爵的起源并不属于二十级军功爵制,而是春秋时期卿大夫分封制一种延续。《仪礼•丧服》篇提到:“君,至尊也。”郑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唐贾公彦又疏道:“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这里指出了称君的两个条件,一是据有土地;二是属有臣子。直到春秋末,在正式名号上卿大夫没有称“君”者。卿大夫称“君”有个发展过程。最先加的是“公”号,到了春秋末年才出现“君”号。(此两者出现皆在楚国。楚灭申之后封巫臣于申,号“申公”;灭郧之后封钟仪于郧,号“郧公”;灭蔡之后使弃疾为“蔡公”。泛称为“县公”。楚卿大夫称“公”者多有,中原诸国则很少见,但亦有个别称“公”者,如齐有“裳公”,杜注:“齐裳邑大夫。”受封卿大夫冠以“君”号者,最早也出现在楚国。《墨子_鲁问》记载楚有鲁阳文君。鲁阳文君即《国语_楚语》中的鲁阳文子。韦注:“文子,平王孙,司马子期之子鲁阳公也。”说明此时“公”与“君”已可通用。吴起说楚“封君太重”的封君实际上即卿大夫之辈。)当然到了战国之世,特别是在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封主所拥有的仅仅是封邑少量的赋税权。所以在军功爵制中商鞅的正式爵称为“大良造”,商君的爵号是一种超越军功爵制的存在。这里顺道一提《史记•秦本纪》里有记载孝公二十二年,“卫鞅击魏,虏魏公子昂,封鞅为列侯,号商君。”这个很扯,因为即是列侯封号就当以某某侯称谓,怎么能爵号商君呢?所以这里的记载就值得怀疑了。

秦国的侯爵是在惠文王之后才出现的。嬴驷封其子通国为蜀侯;嬴荡先封其子恽为蜀侯,后又因罪将其赐死,再封他的孙子为蜀侯。到了昭襄王时代,封侯的大臣才渐渐增多,例如穰侯、应侯、文信侯等。从嬴驷到嬴稷在位时期,大臣们的主要封爵还是君爵,而不是侯爵,例如严君疾(樗里疾),武信君张仪,嬴稷的弟弟封为泾阳君、高陵君,纲成君蔡泽,武安君白起还有后来的孝文王在即位前也被封为安国君。这都是春秋旧制的一种延续,也成为军功爵制之外的一种由君王掌控的更高形式的分封形式。秦史上出现大量封侯记录都在始皇帝统一六国之后了。

以上讲的是商鞅所建立的军功爵制与秦统一之后的二十级军功爵制的差异,但从中不能看出二十级军功爵制是从商鞅变法时所确立的军功爵制发展出来的,特别是其基本原则和办法,都是从商鞅变法时确定下来的。
下面来白话一下关于颁赐军功爵制的手续问题。
《商君书•境内》中对于“劳爵”“盈爵”“赏爵”等具体过程并不详述,好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军爵制》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废,耐迁其后,及废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废迁者,予赐。”
《军爵律》是推行军功爵制而专门颁布的法律。在上述引用中“耐迁其后”中的“耐”就是《商君书•境内》的“劳爵能”的“能”。“耐”“能”古通用、互训。那么“耐迁其后”就是说死者的功罪都转加给他的后人。那么此段意为:凡是从军的人,都应当根据他的军功(劳)的大小赐予不同的爵位、土地和财物。经评定(论)某人应当得到爵位,但是在没有正式拜爵(即没有接到正式任命)前就死了,以后发现他有罪,按原有规定,应受爵者死后其功罪依法转加给他的后代,现在发现他有罪,所以他的后人就不能得到爵位和赏赐。然而已经正式拜爵而未及得到赏赐的,也还要依法给予赏赐。由此可见,颁行军功爵制最基本的三道手续是劳、论、赐。“劳”是从军后所立的功劳,这也是颁行军功爵制的前提和根据;“论”就是因功论赏或因罪论罚,就是要经过法定程序评议其功过大小以及是否属实;“赐”即是在评议之后,国家根据评议结果而赐予同的爵位、土地、财物,或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上引秦简文字来看,赏赐是分两步进行的,即先赐爵,然后再赐予土地和财物,因此也就解释了“已拜”和“未拜”的区别,并据此定出是否再给予赏赐的原则。
关于对上述劳、论、赐的解释,秦简中还有具体事例可以证明这个额问题。
先说说“劳”。在秦律《中劳律》,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注释说:“中劳,常见于汉简,如《居延汉简甲编》中有‘中劳二岁’‘中劳三岁六月五日’。《中劳律》应为关于从军劳绩的律法。”同时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还保留着一条《中劳律》的条文:“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訾一甲,弃劳。”(意为有人敢擅自增加自己劳绩年数的,罚一甲,并取消他的劳绩。)这也能说明“劳”是赐爵的主要根据。
再说说“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关于“论”的资料保存主要有两条: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其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叚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訾一甲,伍二甲。敦(屯)表率。”
这两条材料都涉及到军功爵制中的“论”字。第一条讲对阵亡者论功行赏。对阵亡者,按其功劳大小,把爵位赐给他的后人。但赐爵后,又发现他没死,就要剥夺他后人的爵位,免为一般军卒(可与《史记•白起列传》中“夺爵为士伍”相印证)。不死的战士活着回来就罚为隶臣。从这里来看,所谓“论”就有论功行赏和论过刑罚的两种含义。
第二条材料的大意是论攻城有关的赏罚事宜。在攻陷敌方城池后,指挥人员没有亲临战场,而假报敌人伤亡数字者,屯长、什伍之人知而不告,要受到处罚,同什的人要法一甲,同伍的人要罚两甲。

《睡虎地秦墓竹简》还有一则这样的资料:“《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耐。”这条法律能说明两个问题:一,军功爵制不仅适用于军功,也颁行给捕盗有功的人,以此推论,也可以颁行给其他方面有功的人;二,如果有人冒功领赏受爵,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这也从侧面突出了秦国对军功爵制的重视。
最后说说“赐”。“赐”就是赐爵,包括随爵位而来的其他赏赐。《墨子•号令》中有“数使人行劳赐”句,这里的“劳赐”可能包括有慰劳和赏赐双重含义,赏赐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赐爵。
现在再回头看看《商君书•境内》中关于“劳爵”“盈论”“赐爵”的一些记载,有了前面秦简的细则,现在看就比较好理解了。
“其战也,五人来薄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
这段个人觉得不好理解,很多问题看不明白。有人说是比照《尉缭子》的“束伍令”,解释为“五人束薄为伍”,即是“五人为伍”的军队编制。那这一整句的意思就是同伍之中,一人死了,另四个不能救,就要受罚。这种解释显然很有问题,如果在战场上死一个就要搭上另外四个,肯定是亏的,任何正常人应该都不会算不过来这个道理。所以我觉得这段文字应该说的是在战争中,五人为一伍,其中有一人逃跑,其他四人就要处耐刑(耐刑即髡刑,剃光须发)。在战争中杀敌一人可免全家徭役,对有功人员颁行军功爵赏的时候,有关县超过三天不能吧爵赏颁发到人,要处以耐刑。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人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
这两条记载讲的都是论功行赏赐爵的基本原则。第一条说的是百将、屯长率领部下,对小部队战斗的行赏条件。按规定百将、屯长率领下的小部队,能斩首三十三个以上(古制中以十一的倍数结算的方式是以“布”为基本单位的),则盈论,百将、屯长可赐爵一级。第二条将五百主,国尉以上率领大部队作战的行赏原则。攻城围邑斩敌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两千,则盈论。战胜的部队,从操、徒、校往上都有大将主持奖赏。赏赐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前文已经讲过,在此不再赘述。
“以战故,累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四尉,訾由丞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其大意为:在战争中,斩首三次,就要考察核实,三天之后,将军认为没有无可怀疑,就交到县里颁赐赏爵,即所谓劳爵。在县里由国尉配合县丞、县尉评量之行。凡能斩敌首级者,就赐爵一级,增加田一顷、宅地九亩、还赏一个庶子(疑为隶臣),并能任命一人做官。
“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莫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启,后已着訾为最殿,再訾则废。内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不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
这段资料讲的是攻城战的赏罚,可分为三段分别理解。第一段讲攻城前的准备工作。先由国司空测量城墙的宽度厚度,然后由国尉分出地段,让徒、校一类的人用尺测量,分段进攻。第二段讲对攻城的赏罚原则:最先攻入城内者的功劳“最启”,最后攻入城内者列为“最殿”。两次被评为最殿,就取消对其的赏赐。第三段讲攻城的办法和攻城后的赏罚。事先准备好柴薪,然后利用穴道,防火攻城。攻城时要组织轻兵敢死队,每面十八个人。轻兵敢死队只能开路疾进,不能恋战撕杀。城池攻陷后,轻兵敢死队没人赐爵一级,战死的允许其后代一人受爵赏。怕死不前进,临阵脱逃,处以车裂。在攻城时,有人提出异议,沮军败坏士气者,在战场上处以黥刑和劓刑。

关于颁赐军功爵制的手续问题,《墨子•号令》中也有记载。如对派出的侦查人员,当他回来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证明情报可靠,且没有叛变行为就给予厚赏。一连派出三次都完成任务,则给予重赏,愿意为官者,可以当二百石小吏,有人能探入敌国都城,经过审查属实,要加倍赏赐,愿意做官的,可以当三百石小吏。并且还规定郡守必须亲自把赏赐送到受赏者手中。对在战争中阵亡的有功人员,郡守和县令必须“身行死者家,以予哀之,身见死者之后(家属子女)”。战争结束后,还要“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数,使爵禄(之)”。以上这些都是在颁行爵禄时的必经程序。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记载有管仲对封人的一段话:“我且贤之用,能之使,劳之论。”这里说的“劳之论”,就是以劳论赏而赐爵的意思,看来劳、论、赐的赐爵程序,也可能是从春秋时期传下来的。
上面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商君书•境内》《墨子•号令》论述了秦在颁行军功爵制中劳、论、赐的关系、程序。下面再讲一下在颁赐军功爵制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可能的程序,就是在经过严格考察后,认真的评议之后,在决定向某人颁赐爵位时,还要向受爵者的家庭发去报文(就是熟知的喜报)。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两封家书中有提到“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这位士兵问家人是否收到了他的立功受爵书,可见向受爵者家人发送报文,也是一道可能的必经手续。因为此处实为孤证,只能说是可能的程序。
对军功爵有此就会有夺。这就是说受爵者如果犯又重罪,还要剥夺他的爵位,即受夺爵处分。如秦昭襄王五十年(257BC)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如淳曰:“尝有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在秦王政时,嫪毐发动叛乱失败后,其舍人被夺爵者,四千余家。吕不韦自杀后,“窃葬,其舍人临者……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流放);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如果犯了请罪,则受降级处分。《商君书•境内》记载“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这里的“贬”就是降级。前面的“爵自二级以上”说的就是犯轻罪削爵一级的底线条件。
在秦国,为了推行军功爵制,还专门设立了主管官员和机构。
《吕氏春秋》中的《孟夏纪•四月纪》:天子“命太尉赞杰俊,遂贤良,举长大,行爵出禄,必当其位。”这段话虽然没说清楚当时的官制,实际上太尉是秦官制中的官职,而不是起源于周。(周代五等爵制按宗法世袭,《左传•定公四年》记载的很清楚,不再赘述。)只有秦国的军功爵制,才由太尉来管理。因此《吕氏春秋》中所说的“行爵出禄”是秦制,不是周制。
在这里顺带说说太尉和国尉的问题。《史记•白起列传》中记载“(白)起迁为国尉。”《正义》说:“言太尉”。《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政任尉缭“以为国尉”。《正义》说:“若汉太尉,大将军之比也。”根据张守节《正义》的解释,国尉就是太尉,或相当于太尉、大将军一级的官。但根据《商君书•境内》来看,国尉在战场上智慧作战,颁赐爵赏,其地位似乎在大将之下。所以《秦太尉小考》中认为,《正义》中的解释是错误的,“国官”不能与汉太尉相比。这种说法是有根据的,同时也有矛盾。如国尉是官名,大上造是爵称,两者高低不好相比。如前所述,商鞅变法时期的军功爵制巅峰爵位是大良造(大上造),那么商鞅爵封大良造,其地位自然在国尉之上。所以我觉得,秦制中国尉可能也仿照司空例。司空分为国司空、郡司空、县司空;国尉是否也分为中央国尉和地方国尉呢?不管怎么样吧,在太尉、国尉的职责中都有颁赐爵赏这项内容。
从《商君书•境内》所记“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的情况来看,在军中大将、将军及五百主、二五百主、百将、屯长等各级军官军吏都有评议和颁行军功爵的职责。一次推想,大约是一级级的向上申请,又一级级的向下颁赐。当然,纵使军功爵的颁赐是一级级进行的,其决策全无疑在大将或将军手中,其余各级都是依令办事而已。又“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耐”及“其县四尉,訾由丞、尉”等记载来看,大概爵位由军中颁给,与爵位同时得到其他的奖赏(土地、财货等)由郡县根据爵位大小赐给。而在县里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县尉、县丞。这一点秦代的史料没能给出有力的证据,在西汉初年的史料中倒是有一点可作为旁证。在西汉初年获得五大夫、公乘以上高爵者,对其所赐田宅都是由郡县拨给,刘邦还多次下诏催促郡县执行。对七大夫一下的低爵,有军队评议颁爵后,只在户籍中写上爵称,并注明其人或其家免徭役就算完事。
秦国的军功爵制,从春秋到战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军爵制得到全面高效的贯彻实行,把全国军民都纳入了战争的轨道,并从制度上吸引了每个人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量。这种制度之所以有力,关键在于其内部由国家操控不断财产分割的本质,爵位的实利落到实处,土地、赋税、徭役分配以及个人身份荣耀都有体现。在秦统一之后,军功爵制进一步发展最终成为了一套完备的二十级军功爵制。为了贯彻执行军功爵制,秦朝政亾府在中央有太尉管军功爵的工作,在各级军队中,建立了劳、论、赐三维一体的评功赐爵程序,在地方郡县,有县丞、县尉颁赐得爵者应得的食邑、土地和其他奖赏,着说明秦政亾府对军功爵制的推行政策是一一认真落实的。获得爵位的人,不论爵位高低,都能在最短时间内享受到应得的特权和优待。综上所述,军功爵制在秦国和秦朝都是具有实际政治意义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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