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衍变

如题所述

  A                                  法律与道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两个紧密相关的部分,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互为补充。法律只调整与人们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需要以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许多不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调整。但是这个范围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生变化,原本属于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只由道德来调整;原来属于由道德调整的问题,可能转化为要由法律来加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手段和领域不同。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界限明确,可分别调整;但在另一些领域难以明确界定自己的调整范围,道德和法律可从不同层次规范。在法律和道德结合的最紧密,冲突最多的就是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即法律和道德所要寻求的契合点,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并进,优势互补,确需经过长期的探索。

  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      

  1.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区别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规则,用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人们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由人们自觉自愿遵守。法律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出的权利义务规范,强制人们遵守。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两者在调整功能方面的不同。

  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即凭借不同的力量实现。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凭借社会的强制力量,即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有系统的惩罚措施,由专门机构来实行。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的自觉自愿遵守。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相比,在手段上显得更为严厉,从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到刑事制裁。

  其次,两者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有所区别。法律调整的范围要比道德调整的范围窄,法律只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而道德既能规范调整法律范围的行为,又能规范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行为。如法律只能规范婚后夫妻权利义务关系;道德即可规范婚前恋爱关系,又能规范婚后夫妻关系。

  第三,在两者共同的调整对象中,道德与法律可分层调整。分层在此指对对象从不同角度划分,如从调整对象的横向组成方面,可将行为分为内在动机与外部表现两部分: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被博登海默称为“康德式理论”;即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支配人们的思想意识。从调整对象的纵向发展方面,可将行为的进程分为受道德调整阶段和受法律调整阶段:道德调整某一领域的轻度违法行为,法律制裁其严重违法行为。

  2.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联系

  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共同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任何单一的规范都不能胜任调整现代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因为本来婚姻家庭关系有伦理性强的特点,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着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一个社会的法律,不管我们如何界定它,与包括道德伦理规范在内的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具有某种深刻的支持性关系。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都是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两者常常相互补充。当某些行为不能或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调整。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调整时,就可能适用法律调整。例如,婚姻家庭中的夫妻矛盾、父母和子女的矛盾,一般采取道德调整,但当矛盾激化,道德已不能调整时,就需要法律调整,进行法律制裁。

  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伦理性决定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具有伦理性特点,表现为这一领域在现代社会仍需要社会道德规范调整,同时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具有伦理性。社会道德与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关系较为密切,两者有着根本一致的地方:在调整目的方面,两者都维护和完善婚姻家庭关系;在调整的内容方面,如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存续和终止,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是共同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应认识到婚姻家庭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的客观基础即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的伦理性;另一方面应界定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具体领域,使法律与道德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3.对如何解决婚姻家庭中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紧张关系的思考  

  对婚外恋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争,应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特征和社会性本质,认识到婚姻家庭在我们今天社会的存在功能。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最终目的在于权衡这一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我们的现行社会制度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弄清以下问题:

  一、道德调整的领域是否完全排斥法律?否则就被视为“法律道德主义”。对婚外恋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如一方因婚外恋而伤害,遗弃配偶和子女的,重婚纳妾的,其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将受到刑罚制裁;对因婚外恋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观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比如夫妻婚后生活多年,一方资助另一方学习工作而使其功成名就,此时,受资助方有外遇而提出离婚,资助方理应得到经济补偿。法律可以对这方面给予规定。如果仅由道德规范调整,则难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不能不考虑到对婚外恋处理的复杂性而仅用一种规范来处理。

  二、对违法行为法律必须主动干预,而不主动干预就意味着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婚姻家庭法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婚外恋正是对正常夫妻关系的伤害,从婚姻家庭法角度讲婚外恋具有违法性,但对其处理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婚外恋产生和存在的复杂性。夫妻忠实义务虽然是维系婚姻关系最起码的要求,但是它表现为双方的内在的感情活动过程,法律对此如做正面规定,较难运作实施,如同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条件一样,司法实践中还需增补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才能便于操作执行。法律一方面可从正面规定“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夫妻享有配偶身份权”、“夫妻有义务维护自己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相应规定当事人违反或侵犯婚姻家庭关系所应承担的责任。对婚外恋问题的处理,可采用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分层规范。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面对现实,研究法律和道德等有关方面对婚外恋处理的效力问题。如果属于法律规范的领域,法律调整应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条文能被有效执行;如果进行道德调整,应充分发挥道德调整的效力。比如新闻媒体应配合,多从正面报道婚姻家庭生活,而不过分渲染婚外恋情节,以实现道德的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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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8
法律和道德在婚姻上是相互制约,虽然你对婚姻的作为上没有触犯法律的底线,但是你的作为让你违背了伦理的道德,受到社会的谴责的,在婚姻上,刚开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受到的道德的约束,后来才会以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道德的底线,维护婚姻中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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