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营股份制百货商业企业工作,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由于3个月内迟到3次,公司延长了3个月的试用期,这3个月我又有3次迟到记录,公司给我两种选择:
1.提出辞职
2.调整岗位
我不愿意调整岗位,决定离开,但其实不是公司辞退我吗?为何要我自己递交辞职报告呢?我应该交辞职报告吗?公司有经济补偿我的责任吗?要我提出辞职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吗?
之前延长试用期是合法的吗?我现在可以提出补偿吗?谢谢!
追答试用期的长短,是有一定标准的,根据你签合同的时间长短,规定试用期的时间。他延长你的试用期,是因为你自己有错,怎么补偿,再说,它的试用期没有超过一年,那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