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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或称情事变更原则,是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项重要原则。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性质、历史沿革、理论依据、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合同大量出现,加之社会情况的日趋复杂,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频频发生,若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则会造成合同的显失公平,使合同的履行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合意相抵牾,最终必将有损于交易安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便日益彰显。
关键词: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根据相关研究,早在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就在其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提出了“情势不变条款”,并指出,这是一种假设的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一旦不复存在,应准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处的“情势不变条款”可以被看做现代情势变更原则的滥觞。
…………
参考文献:

[1]张淳.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9 (1).
[2]车丕照《合同落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兼论我国相应立法的模式选择[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 (2).
[3]于定明.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J].法学杂志,2005(2).
[4]于志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7).
[5]关涛.情事变更原则辨[J].法律科学,2000 (4).
[6]李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3).
[7]王江雨.论情事变更原则[J].现代法学1997 (1).

二级引注文献:

[1]史尚宽.债权总论[M]台北: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
[2]人民法院案例选[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3]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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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7
1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一点体会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这次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高中学生,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来影响带动家人,传播法律知识。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是要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在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教师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脊梁,教育培养好他们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喊打。

长期以往下来,学生们饱受学习压力的折磨,无论从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响,最近几年从媒体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学生因承受不了过重的压力而自杀的事件。由此充分体现了现行社会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家长们在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质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学业上出人头地,处处争优,对孩子的期望过高。而学校的老师也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对学生也采取的态度是喜优厌差。无形之中对一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打击,其实这样后果很严重。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和实践法律精神。社会复杂的,人总会受环境影响,因此我们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律,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们面对犯罪时,利用法律武器对付他们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的“卫士”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希望对你有帮助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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