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续签了一年的合同后,突然没来上班了,怎么处理?劳动法对这样的情况,有什么处理规定吗?

如题所述

1、根据公司制度执行,一般为 连续旷工三天,累计旷工7天,公司可做除名处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并发布除名通知。
2、与财务沟通是否有未清款项,如果有财务问题,涉及到金额较大的,可通过公安机关追缴
3、重要岗位可通过登报、网站通告等媒体发布公告,今后此人的任何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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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6
1、没办理任何手续不来上班,如果公司制度中有关于旷工多少天可以辞退的规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直接发出辞退通知书即可,不需要做任何补偿。

2、如果无法联络到员工或员工拒绝签收辞退通知书,可以以快递的方式(内件说明上务必写明是辞退通知书),保留好送达回执(即使对方拒收也没关系),在法律上就视同送达了。

3、虽然按照上述方法辞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他当月出勤的天数还是要正常支付工资的。追问

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十二章第102条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员工赔偿公司的损失吗?谢谢。

追答

当然可以,但是单位要举证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这个举证是有难度的。要有具体的事实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你如果只是说他不辞而别给公司的工作造成了被动等等,仲裁员和法官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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