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 有没有判别标准?

如题所述

过劳死是人的生理现象,其标准和特征离不开医学基础。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应该是过劳死的一个特征,如果是长期劳累导致的身体机能衰退、慢性疾病恶化最终死亡,当然不便纳入过劳死的范畴。突发性的特点决定了过劳死的疾病,主要集中在心、脑血管等几种病症上。要判断是否构成过劳死,首先应该从医学上对过劳死的各种临床症状加以研究,确定可能造成过劳死的疾病范围;其次,研究确定劳动过程中各类工作的适当劳动负荷量,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过重的劳动会造成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精神压力不堪重负,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死亡。常见的劳动者工作时间超长、劳动定额超高、工作目标过难,均可能导致体力、脑力和精神负荷过大,是导致过劳死的三个诱因。“工作时间超长”、“劳动定额超高”容易察觉,“工作目标过难”则是容易被忽视的“阴形杀手”。一般说,劳动时间、劳动定额是可量化标准,对于工作目标,在许多情况下无衡量其所带来的工作量。例如:在某工程项目上一定要中标、奥运会上要第一个采访到某金牌得主等目标,给劳动者造成的压力可能是无穷的,一定时间内投入的时间和紧张程度难以估量。为降低判断过劳死与工作紧张程度关系的难度,应该通过立法,根据医学原理列举出与过劳死因果关系概率高的若干疾病,作为认定过劳死的标准。与工作时间超长、劳动定额超高、工作目标过难缺少必然联系的疾病死亡,不宜认定为过劳死。原劳动部曾经对个别疾病是否可以按工伤处理,有过论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指出:“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该复函虽然不是专门针对过劳死而做,疾病与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原理是一致的。追问

工作紧张程度如何去确认,有标准码?

追答

http://rw.njau.edu.cn:8016/Editor/UploadFile/200892893416649.doc

参考资料:http://rw.njau.edu.cn:8016/Editor/UploadFile/200892893416649.doc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