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是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还是起诉时的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 诉讼 请求。本案的具体请求应视原告身体受到的损害后果而定,其后果在 医疗过错 发生后持续发展,又因后续医疗而不断变化,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伤残 与否、 伤残等级 程度都需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其提起 残疾赔偿金 请求的诉讼,前提应该是 伤残等级鉴定 结果确定。那么,伤残等级鉴定应该何时提出才能得到保护对于比较直观和常见的残疾,当事人一般都能及时申请鉴定。而一些内在、不易发现的损害,未及时提出鉴定的,大致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身体受到损害,但自己不确定到底是不是残疾,也不做鉴定的;二是因缺乏医学常识并未意识到所受伤害属于残疾,随着病情的发展而发现残疾的。无论是因不确定没及时做鉴定,还是最终自己发现残疾而鉴定的,提起诉讼都表示未放弃其权利。如果仅依照身体损害的规定限定一年的 诉讼时效 ,受害方的权益就很难得以保护,也显失公平。因此,评残的时间应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予以保护为宜,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应从评残之日起算。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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