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木工,由于工作中不小心被机器夹断食指第一个关节,工伤期间在医院住了一个礼拜,事后单位把所有医疗费付清,其余并没有任何补偿,医药费付清以后我跟公司签了个协议,大概内容是“厂里承担我所有医疗费用,如以后在有关医疗费用厂里概不负责。”协议上都有双方签字。工作期间也没签定合同,我是在跟厂里签定协议2个月后才去认定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九级伤残;我工作的厂证件不全,连最起码的营业执照都没有。我已经把这个问题提交到劳动局了,劳动局已经受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得到什么补偿?那个协议可以生效吗?如果厂里不承认我是厂里的职工我该怎么办?
还有我刚到那厂里工作才一个月时间.过好年以后就不在那厂里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