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问题

甲年满17岁,是某工厂临时工月收入300元,甲未争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同工厂工人已某,之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买卖无效。
问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此可见,本案中甲某在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某的时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第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驳回其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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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27
1 甲,年满17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虽患精神分裂,但据你说的是在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同工厂工人已某之后的事,
所以, 其父作为患精神分裂症的甲的监护人,是不能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买卖无效.除非,证明甲卖车给乙前已经是精神分裂症患者.
第2个回答  2007-04-27
对 上边两个都是对的 另外 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只要他的行为与他年龄时的认知程度不矛盾 也是有效的 一辆自行车我象17岁的人 也是有情形的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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