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1、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五年前不幸欲车祸身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有六间房屋。甲于2005年3月去世。
(1)上述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2)遗产应如何分配?

2、王与张是夫妻,无子女,张的父母已经去世。2003年5月他们外出旅游遇车祸,王当场死亡,张送医院后抢救无效后死亡。3个月后,王的父母与张的妹妹均起诉要求继承他们的财产。
问:
(1)王的父母与张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2)他们各自应分得多少遗产?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乙,戊,丁。
  房屋分配为:乙为四间,戊一间,丁一间。
  1,六间房屋中有三间是乙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配。
  2,剩下三间每人一间。
  3,因此乙为四间,戊一间,丁一间。
  二,王的父母与张的妹妹都有继承权。
  王的父母可以继承1/3的财产,
  张的妹妹可以继承2/3的财产。
  1,王和张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各占一半。
  2,王当场死亡,其遗产由配偶张和父母共同继承,这时张有财产1/2+1/2*1/3=2/3。
  3,张经过抢救后死亡,由于张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妹妹继承。
  相关法律条文: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条适用孙子戊)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条适用儿媳丁)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此条适用女儿丙)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此条适用夫妻间一方死亡时遗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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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08
1,乙,丙 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第一顺序继承,儿子的部分由儿媳和孙继承
2.张的妹妹没有继承权
应由王的父母分的全部的遗产
第2个回答  2007-05-08
1、(1)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乙,丙,以及代位继承的孙子戊。
(2)鉴于丙的虐待与不赡养行为,其继承权可以剥夺。而对儿媳妇丁,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分一部分遗产。具体可为丁一间,戊和乙各二间半。

2、(1)王的父母有继承王的财产的权利,同时张也有。
张的妹妹可以继承张的财产。
(2)例王与张共有10万,则各自是5万,则王的5万由王的父母与张平分,即各5/3万,而张的妹妹就继承张的5万加5/3万。
第3个回答  2007-05-10
1、答:(1)甲妻乙,女儿丙,儿子妻丁(由于其赡养老人可视为甲之子女).
(2)先分出甲的遗产为六间中的三间,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各得一间,其中女儿丙若有乙和丁申请可不予分配,而给甲和丁共有其分得的一间.因为乙虐待甲所以不应从她的恶意中取得利益.

2、(1)王的父母与张的妹妹都有继承权.
(2)王的父母得到王的个人财产(王与张的夫妻财产的一半)的一半;张的妹妹取得王的个人财产(王与张的夫妻财产的一半)的一半及张的个人财产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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