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困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济宁市困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第1个回答  2011-04-28
关于调整和完善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济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运行,市政府确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由25000元提高到30000元。
(二)提高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在职职工: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负担: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7%、83%、80%;5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5%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支付90%、87%、85%;15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90%。

2、退休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二、大额医疗救助

(一)调整大额医疗救助金筹资标准: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元(单位3元,个人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元(单位5元,个人3元)。

(二)提高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原来10万元提高到13万元。

大额医疗费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也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统一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的办法支付。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合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由原来的补助50%提高到60%,退休人员由原来的补助60%提高到70%。

四、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一)困难企业是指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达不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缴一年以上的企业。

困难企业的确定,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每年4月复审一次。

(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费率根据单位经济状况进行选择:

1、按4.5%和每人每月8元(单位5元,个人3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待遇;

2、按4.5%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3、按每人每月8元(单位5元,个人3元)的标准缴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待遇。

五、严格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本单位解决。恢复参保时,必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在符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3]1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济政发[2004] 9号)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同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必须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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