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红心蜜柚案”入选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

如题所述

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鳄鱼”商标案

◆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制售假冒洋酒案

最高法院公布“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新华网南京4月24日电 (记者陈菲、蔡玉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案情摘要】原告林金山以其应为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以下简称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所获“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之一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该品种权的品种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林金山成功地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为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亦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遂判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驳回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树所、陆修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在其生产果园发现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此后“红肉蜜柚”品种选育、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取得“红肉蜜柚”品种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果树所与案外人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中,均将林金山列为育种人之一。由此可见,在本案“红肉蜜柚”的育种过程中,果树所始终将林金山视为共同育种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林金山作为“红肉蜜柚”的共同育种人,亦应享有该品种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本案判决对于育种活动中,如何依法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实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人民法院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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