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八十六条的内容

如题所述

第八十六条的详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羁押的人员,应尽速于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二十四小时内展开审讯工作。
在此过程中若发现不应进行拘留之情形,须立即解除其拘禁状态,并向其颁发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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