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如题所述

四川省的内部审计条例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根据条例,下列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下属单位众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大量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对于其他单位,如需要,也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但人员可为专职或兼职。


对于企业,条例允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设置总审计师,总审计师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内部审计机构的运行经费需纳入单位预算,以确保其正常运作。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关键,他们需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计或会计相关工作经验,以及可能的其他法律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遵循行业规范,并且必须避免利益冲突,如有利害关系,需主动回避涉及的审计事项。这体现了对内部审计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严格要求。
扩展资料

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公布。《条例》分总则、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指导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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