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是什么?全面一些的,非常谢谢!

如题所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

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

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良好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名师,育英才。

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扩展资料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七章 高等教育

(十八)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十九)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加大教学投入。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

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诚信意识,养成良好学风。

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

(二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作出贡献。

大力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

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

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加强高校重点科研创新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二十一)增强社会服务能力。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发展。

为社会成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

(二十二)优化结构办出特色。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

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化区域布局结构。

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加大东部高校对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力度。

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建立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

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

改进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学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支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支持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

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步伐,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形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产生一批国际领先的原创性成果,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贡献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方针

教育部官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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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2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三大规律”认识的深化
一、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 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三、 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三大规律”认识的深化

一、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一,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使命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历史使命是现实目标和长远目标的统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既着眼于当前现代化建设面临的紧迫任务、又瞻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发展方向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以人为本”、“全面、持续和可协调发展”、“和谐社会”,这些在历史上已经存在的概念和范畴,在我党新时期制定的政策和纲领中有机结合,从而具有了鲜活的内容和崭新的含义。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我们党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联结点和有机统一的具体化。

第二,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宗旨的认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同志曾强调:“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就是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是否真正做到这一点,就是胡锦涛同志强调的“分水岭”和“试金石”,就是能否在实际中真正反映和贯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第三,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的认识。做好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这项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工作,一方面要在数量上争取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在质量上形成最和谐、最优化的群众关系和社会关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及有机统一,是为了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党执政的最广泛、最稳定、最有活力的社会基础,从而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四,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地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列入党的五种执政能力中,这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胡锦涛同志对此作了深刻具体的阐发,要求“不断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本领、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提高六种“本领”,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统一的实际过程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对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新认识和具体化。

二、 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一,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思想,把科学的理论设想具体体现于当代的生动实践中。丰裕、公正、自由、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无限美好目标。但科学的设想如果不结合历史过程和具体实践来阐明,就没有任何价值。我们不可能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找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部答案,必须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实践来不断回答。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科学设想与实际生活、前进方向与具体道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思想具体化为实践,同时也不断把实践的丰富经验提炼升华为理论,从而丰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宝库。

第二,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促进了从抽象到具体、从特征描述到本质揭示的转化。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问题的回答,经历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邓小平曾经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根据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的客观形势,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拓展和深化。例如,通过提出全面、持续和可协调的发展观,进一步指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正确道路;通过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进一步指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等等。这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具体。

第三,完善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认识,更加重视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质量统一。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认识上,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三位一体建设,再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建设,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和系统;在对发展问题的认识上,从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到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到提出“全面、持续和可协调发展”,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发展途径的认识,越来越自觉和成熟。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统一,就是高度重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性和系统性,高度重视社会各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和相辅相成,高度重视社会发展的质与量的统一。

三、 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一,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将其同党的根本宗旨联系起来,更加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活动和主体地位。我们党倡导的以人为本,不同于私有制社会中统治阶级的人本或民本思想,后者尽管不乏积极的成分,但在本质上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是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譬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目的在“舟”不在“水”。我们党倡导的以人为本,也不同于抽象的人道主义,后者停留于人的“普遍价值”和“博爱”的哲学幻想太空中,也往往成为剥削阶级掩饰和缓和阶级矛盾的口号。我们党倡导以人为本,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就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力量,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提出并践行全面、持续和可协调的发展观,探索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为丰富多彩的人类社会发展模式增添了新内容。20世纪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以后,终结了现代化就是资本主义化的“专利”,探索一条克服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固有弊端、更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发展道路。在这一历史探索过程中,也出现过挫折和错误,也受不同时代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当今时代,我们党提出并践行全面、持续和可协调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两个方式”的根本转变,具体制定和实施“五个统筹”的发展战略,追求人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实质上就是以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理念和实践探索创新着人类社会发展方式,丰富着人类社会发展模式。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我们的改革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国际范围内也是一种试验,我们相信会成功。如果成功了,可以对世界上的社会主义事业和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提供某些经验。”

第三,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并将其有机融入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从而在更加广泛和深刻的意义上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对现实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从根据经典作家论述的抽象理解,到“首先必须摆脱贫穷”、“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的切实体验,从两个文明共同建设,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建设,这是对社会主义优越性认识的拓展和深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经济更加繁荣、政治更加昌明、文化更加先进、社会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为切实的体现,从而也在更加深刻和广泛的意义上证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必然性。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 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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