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士官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与西方雇佣兵役制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士官制度是我国军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适应现代化建设需求。1978年,随着《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的通过,义务兵与志愿兵结合的兵役制度初步确立,规定义务兵可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意愿转为志愿兵,保留技术骨干,志愿兵的法律地位随之确立。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公民服兵役的义务和志愿兵役制的实施。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时,士官成为士兵军衔中的最高级别,标志着我军士官正式诞生。1988年和1993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官军衔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作为两个平行的军衔类别,区分了军士长的行政或专业领导职务和专业军士的长期服役与技术岗位。此后,士官制度不断改革,服役期限、数量比例、激励机制等多方面进行调整,直至2009年,士官军衔调整为7个衔级,服役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服役年限也有所调整。


在士官的选拔上,除服役期满的义务兵外,还开始从非军事部门的专业人员中招收,以提升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入伍后,士官享受现役军人待遇,退役后根据服役年限和个人情况,可作转业、退休或复员安置。中国的志愿兵役制与西方雇佣兵役制有显著区别,中国强调公民义务和部队需要,而西方则更接近于职业化的职业军队模式。


扩展资料

士官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目前正在服役的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序列中使用的军衔制度。我国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称士官,一般从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的士兵中挑选,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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