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一方因为重大误解而与对方订立合同的。2、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3、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几种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
(二)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
二、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合同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允许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将直接导致变更行为无效。而若是符合法定撤销合同的情形,那么也是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之后才能撤销之前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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