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如题所述

《民法典》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几种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 也称为实际履行,指当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情况下,不适用继续履行。
2. 补救措施
- 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除了可要求继续履行,还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3. 损害赔偿
-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对方有其他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可能损失。赔偿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
- 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若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成比例,当事人可请求适当调整。
- 定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若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项。
以上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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