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在《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中有详细规定。


第三十九条中,未经许可擅自执业的机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勒令其停止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对不设床位的机构,罚款范围在二千元至五千元;设有床位的机构,则罚款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


第四十条针对逾期未校验许可证而继续执业的,会要求机构补办手续,若拒绝则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或出借许可证的机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不设床位的罚款可达三千元,设床位的则罚五千元,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中,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活动会受到警告并要求改正,不改者将面临罚款,不设床位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设床位的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严重违规者可能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强调,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机构将被要求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则按床位规模递增,情节严重者也将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提到,未经变更登记的机构变更重要信息会受到警告并限期内改正,逾期不改将面临相同罚款额度,严重者可能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规定,虚假医疗广告会受到警告,严重者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权。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若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不力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由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5月16日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