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3

从你爸的年龄看,应该有不少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话交一点钱甚至不交,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的。
你要查看你爸把的档案;当教师是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有视同缴费的话,你爸爸只要再补缴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了。如果他的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用购买和补缴,职介把你退休就可以了。
另外,大部分地方,把知青时间也算作工龄的。算作工龄也可以当视同缴费年限。希望你到当地社保局和有关单位好好咨询;问清楚再去办理。网上只是简单的一个说法。
我给你一个文件,供参考:
关于印发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消除群众的某些认识误区,现将《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加大宣传和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将符合参保条件和具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在省上规定的3月31日以前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并确保工作过程的平稳。
附:《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宜宾市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0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宜劳社发[2008]18号)。为帮助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进一步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现就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统一的宣传解释。
一、关于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一)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二)原厂矿、街道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招用且具有原始档案依据的职工;
(三)曾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已离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职工。
二、关于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问题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在完清缴费手续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可享受今后养老金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009年3月31日前,在初次缴费不低于20000元基础上,由本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18376元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完清缴费20000元并签订缴费承诺书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的,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不再享受此后的养老金调待和死亡待遇等待遇。
(三)其他生活困难确实难以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凭所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2009年3月31日前,在初次缴纳2848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9890元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完清缴费28486元并签订缴费承诺书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的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三、关于已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与现有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的问题
按宜劳社办发[2007]122号文件规定标准,原按28486元缴费的超龄人员,参加的是“养老生活保障办法”,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险。所谓“养老生活保障办法”是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当时国家和省上没有针对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的大环境下,为了满足我市超龄人员的养老诉求,而探索制定的一个过渡性办法。因此,原来已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每月所领取的是养老生活费,而不是基本养老金,更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当初宜劳社办发[2007]122号文件已明确指出,实行“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的人员,在国家或省上出台针对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要按国家或省上的政策予以完善,并与之并轨。
2008年9月起,省上陆续出台了针对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办法,对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出了刚性规定,缴费标准一律为38376元/人。省政府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相应办法的地方,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省劳动保障厅川劳社函[2008]616号文件强调,“未进行规范的,一律不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原来按28486元缴费标准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省上的文件规定,补缴28486元与38376元的差额部分(9890元),或作出两年内分期补费的承诺,实现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具体办法是:
(一)2007年已缴纳28486元的超龄人员或2007年先按低标准缴费后在2008年9月30日前补足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615元(即400元加2008年按养老生活保障办法调整养老生活费标准105元,再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615元)。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2008年已缴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的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三)原已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凭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在2009年3月31日前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分期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9890元的,视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从2009年1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标准为:2007年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缴费标准达到28486元)为615元;2008年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缴费标准达到28486元)为510元。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四、关于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且未补足至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与现有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的问题
(一)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至38376元,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且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否则,不能与现行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其养老生活费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二)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一次性补缴至38376元有困难的,凭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在2009年3月31日前,可先一次性补缴至28486元,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如有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原系企业职工的,提供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能证明本人职工身份和工作过程的档案资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的相关依据。
2、属于知青的,提供原知青安置部门的派遣证、其他证明知青身份及下乡时间的原始资料和返城证明(办理返城入户的手续)。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参保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上述原始档案资料的,不得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国家和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要求非常严格,从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具体情况看,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人员只是极少数,因此严格坚持条件和标准,既是政策的本意,也是对其他大多数参保人员负责的表现,是维护公平公正性的要求。从部分超龄人员反映的情况看,政策本身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但对此必须从总体上去判断和把握,不能仅从局部和现象出发,草率、随意地改变政策。只有尽量在规定的时限之前将符合参保条件和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才有可能全面掌握参保人员的结构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分析研判,进而向省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请省上统筹考虑政策的调整和完善问题。
六、关于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后参保或并轨的缴费问题
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参保或并轨的,可视为2008年12月参保,其缴费38376元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出来的。如果超龄人员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或并轨,都只能视为2009年参保的人员,只能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现在未公布)计算缴费额,且不能享受2009年的养老金调待政策。2008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肯定会高于2007年的水平,因此,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参保或并轨的超龄人员应缴纳的费用也肯定高于38376元。
郑重提醒:
1、请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于2009年3月31日前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原来已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的超龄人员于2009年3月31日前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并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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