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法律新规定

如题所述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法律新规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该房产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但是房屋所有权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政府和单位将房屋分配给职工,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其法律规定依据集体或者国家所有权土地的规定。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公房是否可以继承
一般认为,公房承租权具有独立的财产性质。出租方的权利属性已经被弱化,而承租方的地方则得到强化。现《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承租公房因具有财产属性,允许继承是应有之意。实践当中,也是按照允许继承的原理允许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使用公房,延续承租权,但附加了特定条件:
其一,符合公房承租条件:
①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②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③无其他住房;
④愿意继续租赁公房、履行公房承租相关义务。
其二,符合公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变更为新的公房承租人,以保证公房的完整性。如果出现符合公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一般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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