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移交法院后程序

如题所述

检察院移交法院后程序具体如下:
1.受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开庭前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3)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先期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判决和宣判四大步骤。
检察院移交法院后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开庭前的准备、法庭审理三大步骤,其中法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判决和宣判四个阶段。检察院移交法院后一般是两个月内审判结束,特殊情况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批准。
移送检察院批捕的期限为:
1、检察院决定批捕期限是7天,公安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审查时限,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是两到三个月。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由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一个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一般期限为1个月,当然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适当的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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