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电动车新政策

如题所述

加大查处力度,2限1罚需注意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最新要求,车速超过25km/h,重量超过55kg的电动车就视为超标电动车。
各省市针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有所不同。部分地区选择“一刀切”,严令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而有的地区则采取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对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满足百姓生活需求。
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交通秩序,并且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危及生命安全。针对超标电动车,国家推出“两限一罚”的最新要求,对违者可没收车辆。
1、一限:限制超标电动车挂牌业务
部分地区为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之内允许其进行挂牌备案。但现在,大部分地区的过渡期已过或是临近尾声按照最新管理办法,在过渡期内已完成挂牌的超标电动车可以合法合规的上路行驶。但是针对超期仍未办理挂牌的超标电动车,大部分地区将不再为其办理上牌业务。
2、二限:限制无牌超标电动车出行
自10月1日起,交警部门在执行查车任务时,会加大对无牌电动车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对于没有牌照仍上路行驶且有违法记录的超标电动车,交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对车辆依法进行没收。
3、一罚: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行为进行处罚
和安全带一样,头盔是保护电动车主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出行时或嫌麻烦或心存侥幸,在骑电动车时不愿意佩戴头盔。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提高头盔佩戴率,从10月1日起,交警会严查骑电动车不带头盔的行为,并按照各地法规对车主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禁超55kg;须有脚踏骑行能力;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不能随意改装车辆。
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行驶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依据提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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