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遗嘱的新规定

如题所述

1、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3、新增“见证人”规定;4、新增宽宥制度;5、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嘱是保证家族财富顺利传承下去的重要手段,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半年多过去了,可能很多朋友还是不大清楚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嘱的部分有哪些新的规定,比如立遗嘱又新增了哪些形式?据说还新增加了一个继承“宽恕制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请大家跟紧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些新规吧!
一、新增2种遗嘱形式
      以往继承法仅规定了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共5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再次基础上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这样也让我们的遗嘱形式更加的多元,人们更加方便立遗嘱,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包容性。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下数份遗嘱的情况,根据以前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最后一份遗嘱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都具有优先效力,这样规定仍然是为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人的想法随时会发生变化。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新增“见证人”规定
      立遗嘱时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
      同时,这两名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四、新增宽宥制度
      宽宥制度,通俗来说又叫“宽恕”制度,意指当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后,后来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则据此恢复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样保障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给了继承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五、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我们知道继承人之间往往会因为怎么分家产发生争执,遗产管理人会对此进行协调,从而减少各方争执,让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有序继承,有助于维系社会稳定。
      当然遗产管理人可以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来担当,从而使继承更为顺畅地进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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