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哪个严重

如题所述

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为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两种方式,但有所区别,主要的区别在于监视居住一般是在被监视者的住所实施,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实施,对比两种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条件,一般认为刑事拘留更严重,但在实际情况中,应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仅仅根据采取的强制措施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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