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止恢复 效力后 保费缴纳时间怎么算

如题所述

复效后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原来怎么算就怎么算,即复效后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间与复效日期无关,与中间合同中止时间也无关。

中止的保险合同复效后,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合同复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复效时缴纳保费之日起算。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所谓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后重新恢复其效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宽期限届满仍未续缴已到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但中止仅是契约的暂时停止效力,并不是终止。终止则是完全失效。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仍然有权申请恢复契约的效力。

从规定看,其目的在于当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时,该项保险单效力并非终止,而是中此,给了投保人两年的延缓期间。在中止两年内可协议复效,复效后保单恢复效力。

注意:复效和重新投保、续效是不同的。复效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即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合同复效效力应追溯到宽限期。即复效后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间与复效日期无关,与中间合同中止时间也无关,合同成立时是怎样的还是一样的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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