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下列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7、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8、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9、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6到9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释金的,没收保释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释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保释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释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释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决定退还保释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释金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法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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