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与《刑法》第280条需从何种角度进行区分与认定?

如题所述

这个原则就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情节较轻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情节轻重的区别在于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数量、盈利、情节(使用假证造成的严重后果)。虽然法律是相同的,但是在各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还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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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7
置于追刑标准是五个或非法牟利超过1000元
第2个回答  2013-10-17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明显,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情节较轻的,就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就按照《刑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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