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应如何定性

如题所述

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关小宽为冠心病导致心力衰竭死亡。  主要争议观点:  本案提请到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经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实施的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再者,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死亡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行为人对于关小宽的死亡应该负刑事责任,对张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实施的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不足以致人死亡,只是由于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造成死亡结果,而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预见被害人的死亡,互殴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关小宽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以无罪论处。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关大海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本案是一起行为人与特异体质人互殴引起特异体质人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王的案件。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脑淤血等严重疾病的特异体质者实行了较轻的伤害行为,只是可能造成轻微伤害等直接伤害后果,但却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二是互殴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一)主观上是否有罪过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刑法理论上一般将二者合称罪过。  我国现行《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从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即是一种个体心理态度,又是一种社会心理评价,其核心体现在危害社会的结果上。如果被告人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的情况下希望对方发病,并实施了足以引起对方发病的行为,其主观上就是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如果在激愤中放任引起对方疾病发作,最终导致对方严重疾病发作而死亡,其主观上就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我国现行《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们知道,在刑法学理论上,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但无论哪种过失,都必须以行为人“应当预见”、“可以预见”为前提条件,即对危害结果有“预见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那么说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具备预见能力,因此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与关小宽互殴的行为纯粹是一般的邻里纠纷,双方并无故意造成对方死亡、伤残的故意心理。从行为的手段,我们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被害人关小宽虽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但毫无征象,关大海并不知道其患有此病,对可能导致的关小宽死亡的后果是无法预见的、页不可能预见的。两人互殴行为只是一般的争执,二人尚未达到相互要致对方到伤亡的程度。因此,行为人不具备预见能力,主观上也就不存在过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时候,一方面不存在故意致对方伤残或死亡的心理,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也未听说过关小宽平时有心脏病的情况,关小宽的表现与常人无异,因此,对于自己的推搡行为会引起对方严重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是出乎关大海意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关小宽的死亡既没有故意,也无过失。  (二)互殴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关大海实施对关小宽的危害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法医鉴定意见表明,跨学科因患有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的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因此,犯罪嫌疑人关大海与关小宽的争执、互殴的过程中,关小宽同时存在着“剧烈运动”、“情绪激动”和“收到一定外力作用”三个外性发作的因素之一。因此,即使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仍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仍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但是由于被告人不具有主观上的罪过,对于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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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4

    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发,而不是嫌疑人故意杀害,因此不具备故意杀人罪。

     如果受害人不是因为打架而引起心脏病发,嫌疑人无需负法律责任。

    如果受害人是由于与嫌疑人冲突而引起的心脏病发,是由于心脏病发后得不到有效救治,需付故意伤人罪或误杀责任(视情节而定)。

     如果受害人由于与嫌疑人打架造成身理病变,心脏病发,嫌疑人阻捞或隐性阻捞导致死亡,需付故意杀人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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