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A向B订了货值100万元的产品,违约金为10万元。交货期到,B厂因生产问题没有交货。
AB口头协商。再过3年再交货,并重新签字合同。新合同是违约金只是象征式的写1万元。
B口头承诺,如再违约则罚款两次违约。
一年后,因材料升价了150%。
B见有利可图,再次违约。
请问,
一、 同一标的,不同的违约行为,可否计两次违约责任?
二、 B口头承诺,如再违约则罚款两次违约。其口头承认如何取证?
三、 第一次违约和第二次违约相差三年,可否引用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个问题:是否可计两次违约责任:是否可以计二次违约责任,关键是看双方在第二份合同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第一份合同的B的违约责任做出新的约定,该新的约定是否对B的第一次违约做出明确处理,是明确以新的违约责任替代之前的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还是二种违约责任可以独立承担。
从上述情况来看,双方在第二份合同没有明确对以前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双方行为来进行判断。从B口头承诺的情况来看,则可以认为A对B的第一份合同的违约采取了附条件的处理方式,即如果B再次违约,A有权追究B第一份合同的违约责任,反之,放弃对第一份合同的违约行为追究违约的权利。
第二个问题:B口头承诺的采信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均认可,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口头约定。如果有一方否认,则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当然证明的方式可以是证人,也可以是其他方式。但由于该口头承诺的场合可能无法还原,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采信。因此,除了上述的证据外,也可以通过双方的相关行为来判断。
第三个问题:是否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这个问题可以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