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标的,不同的违约行为,可否计两次违约责任?

如A向B订了货值100万元的产品,违约金为10万元。交货期到,B厂因生产问题没有交货。
AB口头协商。再过3年再交货,并重新签字合同。新合同是违约金只是象征式的写1万元。
B口头承诺,如再违约则罚款两次违约。
一年后,因材料升价了150%。
B见有利可图,再次违约。

请问,
一、 同一标的,不同的违约行为,可否计两次违约责任?
二、 B口头承诺,如再违约则罚款两次违约。其口头承认如何取证?
三、 第一次违约和第二次违约相差三年,可否引用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个问题:是否可计两次违约责任:是否可以计二次违约责任,关键是看双方在第二份合同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第一份合同的B的违约责任做出新的约定,该新的约定是否对B的第一次违约做出明确处理,是明确以新的违约责任替代之前的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还是二种违约责任可以独立承担。
从上述情况来看,双方在第二份合同没有明确对以前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双方行为来进行判断。从B口头承诺的情况来看,则可以认为A对B的第一份合同的违约采取了附条件的处理方式,即如果B再次违约,A有权追究B第一份合同的违约责任,反之,放弃对第一份合同的违约行为追究违约的权利。

第二个问题:B口头承诺的采信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均认可,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口头约定。如果有一方否认,则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当然证明的方式可以是证人,也可以是其他方式。但由于该口头承诺的场合可能无法还原,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采信。因此,除了上述的证据外,也可以通过双方的相关行为来判断。

第三个问题:是否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这个问题可以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来判断。

一、可以计算两次违约。虽然是同一标的,但是是两份合同,因为第二份合同更改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数额变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如果签订合同时有旁人在场或者又录音、录像(有声音的),则可以作为证据。
三、可以引用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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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30
个人意见认为:不能计两次违约责任。
首先,第一份合同确实是违约,但是违约是行为,后果是承担责任,而相对来说,未违约的一方具有求偿权,但是权利是可以不行使的,是可以放弃的,放弃的方式有明示、也有默示。
那么,第二份合同就应该理解为,双方就上一份合同的相关条款重新约定,视为对旧合同的变更也好,还是解除也好,都是放弃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因为你没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此,再来看后一份合同的违约责任的问题,有明确的约定是1万,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个来,但是你非要要求两份赔偿就得举证,以证明双方的最终约定是两份赔偿加起来,而且还不得超过合理限度,(当然11万属于合理)。在实务中,口头承诺的证据一般是当事人在当时就采取了相关的措施,比如录音,公证等,在中国证人的效力是很低的,不像英美法系手按在圣经上就算数了,人家有社会制度及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系列制裁措施作保障才可以做到这点。
当然,诉讼时效的问题就不用担心了,因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3年后交货,3年届满不交货时,这会儿诉讼时效才刚开始计算呢。
上面的是理论性的,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我认为,两份合同之间的关系是否有承继性还是有待商榷的,具体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内容完全独立的话,那么你完全可以在第一份合同的诉讼时效范围内起诉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同时并不影响第二份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2个回答  2016-02-18
  同一标的,不同的违约行为,可以计两次违约责任。但是,违约的责任轻重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承担的。
  同一标的,不同的违约次数的多与少,只是说明一方违约了。具体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是根据违约方造成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承担责任的,不一定是依照违约的次数进行赔偿的。
第3个回答  2011-02-04
别人回答好辛苦的,作为尊重 是不是应该设置悬赏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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